浅谈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3)
www.110.com 2010-07-19 17:21
(四)强制拆除。城管执法中的强制拆除措施有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设施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拆除违章棚厦、户外广告等。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强制拆除和依据《城市规划法》实施的强制拆除有严格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 同;其次是依据不同。因此,执法实践中切忌将两者混淆,造成执法违法。另一种是《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的,在违法建设案件中当事人拒不停止违 法行为继续施工,执法机关对其续建部分建筑物采取的强制措施,但它只适用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1992年潍坊市经省政府批准为省 级历史文化名城。因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区分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接到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对其续建部分可直接予以拆除。此外, 当事人接到停工通知后仍继续进行建设活动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还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
三、城管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在城管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实施主体和适用依据必须有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决定,城管执法机关可以集中行使多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与此相适应,城管执法机关拥有为 保证行政处罚实现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但只有主体资格还不够,同时还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才能依据这一规定实施某种行政强制措 施。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固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证据可能会灭失,导致无法取证或当事人不听劝阻,给执法工作带来被动,进而无法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办理必要的手续,如表明身份、报请领导批准、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等;另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能随意拖延,否则,将会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4、必须按法定的种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城管执法涉及多个方面,能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有多种,但它在适用时都有明确的针对性。在哪个方面发生的违法案件,就要依据哪个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要适用哪一方面特定种类的强制措施,不得交*和随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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