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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纠纷及其解决思路(3)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和一些学者对此类案件提出不同看法。首先,他们否认高等学校是适格的被告,认为高校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被告条件;其次,他们认为学位证、毕业证是一个学术的问题,不是行政权的问题,所以不能由司法权来审查,否则就干预了学术自由等等。笔者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学位证、毕业证的获取是受教育权的重要表现,对这种权利的非法剥夺将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而在高校内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来解决,是对学生权利的一种漠视,同时也是不公正的。为此,笔者认为必须有司法的救济途径,才能保证学生合法权利的顺利实现。具体说来,不管是学位证还是毕业证的纠纷,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都清楚地表明了,学生完全可以以高校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以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因为该委员会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人民法院也完全可以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有关学籍管理纠纷的解决现状及思路 高校和学生之间学籍管理方面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学校因各种原因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这类案件近年来也时有发生。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关于学籍管理方面的纠纷的法律救济教育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法院也正是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对学生因为学籍管理方面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而直接起诉高等学校的不予受理,而是告知学生只能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以申诉部门为被告、以高等学校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案例中,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韩某状告财科研究所勒令退学案就属于此类。而西南某大学生李某直接以母校为被告提起不服该校行政开除其学籍的行政诉讼,则被人民法院告之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属于该类型案件。

  稍作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学籍管理纠纷的解决出现的两难困境:即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高等学校手里,而一旦通过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并不是高校,而是申诉机关,高校只是第三人。这样,法院在审理时,当然只能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会审查高校行为。实质的问题并不在于申诉机关的行为,况且申诉机关的行为不管从主体、内容、程序永远不会有问题,所以,这样学生起诉高校的学籍管理就变成了学生告主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谁胜谁负自然一目了然。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失偏颇,或者说目前司法部门对该条的理解有偏差。如前所论述,对学生开除或退学的行政处理决定显然已经直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里,剥夺受教育权要比侵犯某些人身权、财产权的后果更严重。而对这么重要的权利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从基本权利的实现的途径看,确有不妥之处。另外,对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处分”一词如何理解,也值得探讨。而司法实践中,将“处分”理解为高校对学生所有处理决定也并不一定准确。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大陆法系中成熟的法律经验,真正公正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么修改教育法中有关学籍管理的救济途径,要么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处分”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处分”进行区别,同时规定学生有权就退学、开除的处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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