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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域之治中的软法(2)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在国内公法学的研究中,我前不久和宋功德博士合著的文章《公域之治的转型》[11]较早涉及了这一主题。该文认为,公共治理迫使我们全面反思和修正对“法”的狭隘定义,与之相匹配的公法规范体系应当“软硬兼施”。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梁剑兵的《“软法律”论纲》[12]一文也注意到软法现象。

    综上,虽然软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早已存在,但对软法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法学的研究则起步不久。目前,国外的软法研究已经相当普遍地展开,但中国的相关研究则处于明显的滞后。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鲜活的软法规范,它们在规范和调整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这就需要中国公法学拓展研究视野,更新法律观念,尽早将其纳入研究视野,并深化这一研究主题。

    二、 软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 软法的概念和特征

    软法概念最初出现在国际法领域[13],后来在推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受到较多关注,国际商法领域也有学者研究软法。这些初期的软法研究多是在国际法背景下进行的,较少将其放在国内法领域加以讨论。不过,从社会现实情况来看,国内法领域的软法现象早就存在,只是一直没有使用一个合适的语词来对此加以概括。软法概念的引入,打破了这种尴尬局面,它使得许多传统上被遮蔽在法学者研究视野之外的法现象,能够进入法学研究的领域,用法学的框架对此加以研究和评价。

    开展一种新兴研究,应当首先弄清其研究对象,这就涉及对概念的定义。然而,在每个研究的初期阶段,概念恰恰最难以界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才会全面地揭示研究对象。这就意味着,在研究的成熟阶段,反而有可能发现我们的研究对象与原初的预想是有距离的。但是,为了研究和交流的方便,我们还是尝试性地对其加以大致的界定,以便勾勒出我们研究对象的大体轮廓。我们认为,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词语,被用于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法现象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它们的实施未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弗朗西斯。施尼德(Francis Snyder)在1994年曾对软法概念进行了经典的描述: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这可能要算作目前对软法较精到的界定,学者多同意施尼德的看法。人们一贯地有意无意地认为,法律与强制力是密不可分的。在管理型国家中,法律是国家的有力武器。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的重要方法之一,一贯以强劲的形象出现。在中国,传统上对法律的典型界定是:法律是国家机关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体系??这是。但事实上,法律除了包括建立在等级制和单向传达基础上、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法(hard law)外,还包括没有罚则、不依靠国家直接强制实施的软法。在硬法框架下,国家下达明确的命令给公民,公民应当遵守,否则就可能直接受到不利后果;但软法却不具有这种刚硬的外壳架构,它不依靠国家权力去强制实施,也没有规定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其之所以得到实施和遵循,主要依靠公众的自律意识、人际之间的共识和集体行动以及社会舆论等其他外部力量的监督和影响。

    综合目前的研究资料,我们尝试把软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主体上看,软法规则的形成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社会自治组织或混合组织等,当然,后两者形成的规则需要得到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认可。其次,从形式上看,软法的表现形式不拘一格,既可能以文本形式存在,也可能是某些具有规范作用的惯例。再次,从内容上看,软法一般不规定罚则。软法通常不具有像硬法那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更多的是依靠自律和激励性的规定。最后,从效力上看,软法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虽然软法背后没有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量作保障,违反了软法通常不能起诉到法院或受到其他形式的国家强制,但软法并非没有约束力,而是与硬法相比,其约束力是柔性的,凭借制度、舆论导向、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等保障实施,依靠人们内心的自律和外在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发挥作用,我们将这种约束力统称为软约束力。另外,与位阶排列清晰的硬法形成对照的是,软法的效力层级通常不那么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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