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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6)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因错误批准或越权批准行为,使原告蒙受损失,原告要求批准机关赔偿损失的,一般要由原告另行起诉。如某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某公民在某水库的泻洪区内建房,当该公民的房屋建成后,水利部门认为房屋建筑在泻洪区内,将影响汛期排洪,违反了水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遂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由于该公民拒绝拆除,被水利局强制拆除。某公民以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国土规划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假如该公民在诉讼中败诉。并最终认为自己的财产损失是由国土规划部门违法批准行为造成的,那么,对于该公民损失,在原诉讼中解决存在很多困难,应让该公民另行起诉国土规划部门来解决。⒆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笼统,即允许所有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均有权上诉。从前述观点可以看出,这样规定实际上扩大了第三人行使上诉权的范围,不甚恰当。对于权利关系第三人,由于判决涉及到其实体权利义务,当然应该享有上诉权;对于义务关系第三人,只要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让他承担了实体性义务,他就获得了上诉权,反过来,如果判决并设有涉及他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他就不应当享有上诉权;对于事实关系第三人,就更是如此,他一般不享有上诉权。

  ①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130页。

  ②参见前引应松年书第130-131页。

  ③胡锦光等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第305-306页。

  ④参见王红岩著:《行政诉讼第三人探悉》,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第32页。

  ⑤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130-131页。

  ⑥一些行政法学著作将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概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属于借用民法学的概念,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的概念,较为准确的表述应该为“个人、组织”。我国宪法也使用了这种表述方式。如《宪法》第4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第一版,第102-103页。

  ⑦参见方世荣主编:《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68-169页。

  ⑧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案例。

  ⑨参见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第499页。

  ⑩见方世荣主编:《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66-167页。

  ⑾参见陈桂明、马怀德著《案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329-333页。

  ⑿这里使用了“可能提出”有关职权争议的主张的字眼,说明不是“必然会提出”,也就是说第三人也可能放弃提出任何主张的机会。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目前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上未作区分,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法上作这种区分是很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问题。本文在后面的讨论中,将对此问题进行一步论证。

  ⒀这不同于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作为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因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而提出的证明性诉讼主张。第三人提出这种主张与加入诉讼时提出的基本诉讼主张完全不同。

  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06页。

  ⒂王红岩:《行政诉讼第三人探析》,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第33页。该文指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自己的权益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审判实践看,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指这种第三人而言。有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与当事人虽然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⒃参见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载于陈光中等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505页。文章指出,必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与原告处于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同等拘束的地位,而使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必然地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部门有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只是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预决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因第三人与被诉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存在着一种法律上认可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工作或协作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权利义务具有预决作用。

  ⒄参加赵正群:《论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载于《经济与法》,1993年第8期,第14-15页。

  ⒅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这个问题尚未取得学术界的共识,但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笔者将另文专门论述。

  ⒆参见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第502-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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