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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转型下再审制度的紧缩——一种行政诉(3)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证据规定》正是在秉承程序正义理念的情况下严格规定了举证的期限和要求。如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为10日,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即被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条对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也作出了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举证将被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同时还规定他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证据,而留到二审法院再提供且无正当事由的,法院不予接纳。此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种程序正义理念的制度化,实际上将案件的“事实审”主要集中到了一审法院,强化了一审法院的庭审职能,并构成了对二审乃至于再审中审查权的一定制约,根据“案卷主义”原理,即使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程序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也只能局限于对一审中提供或调取的证据进行事实的再认定,程序的时效性天然地排斥了毫无理由地采用其他任何新证据。这种诉讼制度设计,不仅使二审、再审变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审”,实现了有限司法公共资源更为合理的配置,而且大大缩小了再审制度的生存空间,从而使我国再审制度的改革、重塑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三 诉讼个性与再审制度

  是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之相对应,行政诉讼程序亦是行政程序的必然延伸。在行政程序中,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理做出一定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决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并且,随着行政程序化程度的提高和相对人程序观念的增强,行政主体作出任何一项处理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并具备详实的证据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一旦相对方不满而起诉,按照“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处理案卷形成于行政程序结束之时,且案卷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封闭性特征,行政主体凡是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后调取的证据或者其他书面材料,均不得成为案卷的一部分,从而就使行政主体处于不利的被动境地。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程序是对法律的第一次适用,而行政诉讼程序是第二次法律适用,是一种复审程序。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美国的制度又被称为“向法院的上诉”就是这种道理。行政诉讼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其具有区别于其他诉讼形态的个性品质,表现在证据规则上则是其有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因为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中搜集的证据为基础的,它具有不可更改性和补救性的特征。如被告负举证责任规则,实际上就是被告将其被诉行政行为的“案卷”“移送”给法院即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证据规定》第3条)。《证据规定》紧扣行政审判的特质,本着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精神,设计了一套严格的证据规则体系。既然一、二审程序以行政程序中形成的案卷为基础,再审又以一审或二审的案卷为基础,那么,在严格举证时限的限制下,再审中当事人就没有多少提供新证据的可能性,加之法院不能主动收集证据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则要求(《证据规定》第23条),这就使再审程序的存在及其不断膨胀也就失去了基础。既然如此,那么,再审制度广泛运用的正当性是否在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系统内的权力制约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行政审判中,要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审查和规制,确需“三权分立”等一级分权模式下司法系统内部的二级分权,以形成司法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与互动关系,避免不同层级或相同层级权力间的互相媾合侵蚀被司法体系维护的利益,而这一切又无不仰赖于有限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下审级制度的科学建构。中国再审制度的运行现状表明,无限膨胀的再审程序,不仅不能形成权力间的有效制约机制,反倒成为解构现有审级制的强力助因。审级制的名存实亡,使职能分层技术阙如和权限边界模糊,司法因丧失最终性而毫无权威性可言,并最终导致了信任危机。可见,行政审判的品质决定了再审制度必须大幅度地收缩于极其有限的范围之内。

  结 语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并付诸实施,意味着我国司法理念的悄然转型,这一变化是深刻的,对司法体制而言又是建构性的,而这一建构的前提是:必须在新的理念和新的价值取向指导下实现既有司法体制的适当解构。在这场渐进的变革当中,最值得反思与检讨的是我国的再审制度,因此,如何完成再审制度的理性收缩,将是《证据规定》实施后我国司法体制完善的重要环节。

  「注释」

  [1] 我国的司法改革最初是由法院系统提出,并且一直也是以“法院”为轴心展开的,这种改革的封闭性和改革主体的违宪性造成了许多弊端,仅从“审判体制改革”这种称谓上讲就是不科学的,笔者主张以“诉讼模式改革”取代之。

  [2] 李国光:《在公布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载《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 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4)。

  [4] 何兵、潘剑峰《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比较法研究》,2000,(4)。

  [5] 解兴权:《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外国法译评》,1998,(3)。

  [6] 季卫东:《法制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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