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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2)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4、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与被处罚行为无关联性。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它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联系的。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注意这一点,如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市容管理乱贴手机广告案时,对与违法行为毫无关联的手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违背证据关联性的原则要求,从而引起矛盾纠纷和行政诉讼,造成被动局面。

    5、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登记保存。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往往凭借个人一时冲动,感情用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随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而采取这种措施,事后怠于向负责人汇报,以求追认。

    三、解决证据登记保存问题的几点建议

    1、慎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有规定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如在处理无照经营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比先行登记保存有许多优点。一是时限长。查封、扣押最长期限可以30天;先行登记保存作为取证的一种手段,在7天内必须做出处理。二是处理方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中规定,“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相对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先行登记保存就缺乏这种特殊规定。

    2、灵活运用其他证据。在日常执法中,不同证据因执法对象、依据法规的不同而各有优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灵活运用各类证据,认定相对人违法行为。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证据不可能瞬间消失或灭亡,或者案情比较简单清楚,可以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不必非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式收集证据。

    3、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一核准原则的设立,从立法者、实施者的角度阐明了作出这一,不能凭借个人一时冲动,感情用事。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口头征得机关负责人同意,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4、认真制发有关执法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制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制作通知书时,应严格按照本行业规定的格式文书书写,并亲手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制作证据保存清单时,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对物品进行清点,应用明确、通用的计量单位登记造册,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形状)、包装、提取的位置等。在制作完毕后,当场交由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避免日后再生异议。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要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对滥用、错用、误用先行证据登记保存,造成当事人经济、财产损失,责令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以此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督促他们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依法、合理、慎重对待,正确适用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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