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规则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2、司法机关本身问题。我国司法机关曾长期将书证、物证、鉴定
结论和当事人陈述等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忽视证人作证,认为证人证言 中夹杂着主观成分会影响证言的客观性。甚至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证人证言是属于最不可靠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受封建证据制度的影响(视“被告人口供”为“证 据之王”)认为有口供才踏实,有口供好破案——按图索骥收集其他证据,目标明确,方便简捷。同时,司法机关对侮辱、威胁、殴打和陷害证人惩处也不及时、不 到位,大大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由于我国目前经济欠发达,群众生活水平不高,相当一部分人整天要为忙于生计而奔波。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差旅费、食宿费等)也成为制约证人出庭率的因素之一。
二、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确立的几个重要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其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得的以口头方式呈现的事实或证据作为其判案的依据,一般不采纳传来证据,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方可。这是针对我国实际现状中存在着间接审理、书面审理、不重视法庭审判作用的现象而言的。
这 一重要原则,在我国诉讼法中并无直接的文字表述,但确有明文写入法典的必要,它会为一系列审判体制、机制、程序上的完善奠定基础。要遵循这一原则,法院的 审判过程就必须按公开、口头和直接的方式进行,并使证人证言的采纳方式和证人的作证模式在质证、辩论环节中突显出来。该原则要求证人必须公开出庭作证的制 度已为世界各国的法律所确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证人依照审判长规定的次序,分别作证……,证人作口头陈述。”[1]英国《民事诉 讼规则》第322(1)也规定“关于证人的一般规定,指需要通过证人作证证明的任何事实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证明
a、在开庭审理(trial)中,证人出庭公开以口头作证;……”[2]
2、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我 国现行法律对证人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健全。在实践中,证人往往因害怕遭到相关人员的打击报复,或自身及家人的安全受损,而拒不到庭作证或作伪证。为使证人安 心作证,自觉地履行其作证义务,法律把阻碍证人作证的行为视为犯罪并加以惩罚。这样做,可使证人彻底消除顾虑,在作证时毫无保留地说出事实真相。若让危害 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存续,不仅会使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还会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此,世界各国立法均对证人保护问题十分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 专门的证人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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