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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牵扯出案中案 冒名报销药费被追缴
www.110.com 2010-07-06 17:23

4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追缴原告刘某非法报销的医药费3521元的判决。

    2008年7月份,原告刘某经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检查为慢性囊状乳腺瘤,考虑恶变。2008年8月19日,原告冒用他人之名到被告某医院住院,该院经过系列检查后将原告的病情诊断为乳腺癌Ⅱ期。同年8月21日,被告通过手术将原告左侧乳房进行切除。出院后,原告以冒用的名字从永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销医药费3521元。2008年10月6日,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化疗做切片检查时发现自己患的不是乳腺癌而是乳腺瘤,故原告将被告某医院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以上情形,针对原告冒用他人之名从永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销医药费的违法行为,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的同时,做出对原告已报销的医药费依法予以追缴的裁决。原告对判决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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