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组织管理、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
H. 关键技术和拟解决方法;
I. 特色与创新;
J. 船只与主要仪器设备(含内外业);
K. 人员组成 (含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经历、上岗证等);
L . 进度安排;
M. 预期成果(含资料、报告、图件、软硬件等) 。
(2)综合评价与“数字海洋”信息技术研发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名称与代码;
B. 项目预期目标;
C. 评价研究内容;
D. 技术指标与要求;
E. 技术路线(评价研究的原则、方法、技术等);
F. 组织管理、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
G. 拟解决的关键技术;
H. 特色与创新;
I. 人员组成 (含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经历、上岗证等);
J. 进度与阶段成果;
K. 预期成果(资料集、评价研究报告或技术研发报告、图件、评价方法、模式和软硬件等)。
3. 价格部分应包括:
总报价和按投标报价构成细目的分项报价。
第三十一条 不论中标与否,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予补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完成上一年度标的任务的投标人,专项办有权取消其下年度投标资格。
第六章 评标规定及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由专项办从专项技术专家库中提取评审专家人选,报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的专家或与投标单位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六条 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确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自将评标的相关情况泄露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和方法评标:
1、投标人基础条件,包括硬件设施、技术力量、调查研究水平、与投标任务相关的研究工作和成果等;
2、申报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包括目标是否明确、调查或研究内容是否全面、技术指标是否达到标的要求、技术路线是否可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关键技术和方法的创新性等;
3、预期提交的成果及成果应用前景;
4、组织管理,包括机构是否健全,措施是否科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
5、报价的合理性。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专项办报请国家海洋局审批后,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专项办在10日内将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章 中标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合同经费额的5%,提交方式可以是保付支票、银行保函或汇票、现金。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同专项办签订任务合同书。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专项办签订任务合同书,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中标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中标人等,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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