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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性骚扰”立法的来龙去脉(2)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广州原先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只有19条,而新规定增加到41条,其中直接与‘性骚扰’相关的就有4条,这无疑是一大进步!”邢翔进一步解释道:“新规定明确列举了性骚扰的五种方式,即‘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也就是说,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只要对此进行取证、举证,就可以通过有关渠道来为自己维权了。”据介绍,广州市人大组织数批代表和学者分赴北京、上海等地,与当地相关人士探讨交流,以此确保“性骚扰”立法的规范、严谨和科学性。

  邢翔特别指出,新规定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将承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以前,妇女受到性骚扰之后,‘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一般不愿意管,他们认为‘性骚扰’是两人之间的事情,与单位无关。其实,职场‘性骚扰’往往是权力和欲望的产物,实施‘性骚扰’的人可能就是上司、高管甚至老板,受到‘性骚扰’的妇女人微言轻,其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不会被‘用人单位’重视。”

  “过去无法可依,妇联在为妇女维权时总是力不从心。”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为新规定的颁布施行感到十分欣慰,她认为:“新规定首次创设了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强化了妇联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

  李建兰手捧着新规定,为此一一列举: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有关单位收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后,应当调查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妇女联合会的维权意见书或者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李建兰进一步解释说,新规定赋予妇联拥有书面建议、督促整改的权利,这样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比如,很多单位的男上司都是一个人一个办公室,关了门外面的人看不见,这就给“性骚扰”提供了一个方便而隐秘的空间。如果妇联接到了男上司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的投诉,就会要求将男上司的木头门改成玻璃门,也就是改建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不管男上司对女下属的性骚扰是否属实,妇联都会要求有关单位将这名女下属调离男上司的部门,让她就职新的岗位;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

  “从‘投诉无门’到‘投诉有门’,新规定更加明确了妇女受到性骚扰之后的投诉渠道,比如‘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者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在不同的场所,‘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妇女在公共场所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李建兰说,以前性骚扰事件处理棘手,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往往置若罔闻,或者相互推诿。“现在就不行了,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责任条款还是相当“软”

  性骚扰立法,广州先行一步。但是,对于刚刚施行的新规定,广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邢翔认为还有许多遗憾之处。

  “我们在论证新规定的时候,非常希望对性骚扰作一个完整、清晰的定义或者界定。”邢翔回忆当时参考了不少西方法律典籍,她个人曾提出,“性骚扰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对妇女进行语言、文字、肢体等方面的挑逗或者接触”,但是在论证和审议的过程中,多数法学专家认为,新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既不能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形成纵向抵触,也不能与其他地区的地方立法形成横向冲突,所以广州此次未能对“性骚扰”进行明确定义或者界定,只能“有限地”进行补充和细化。

  “我们无法说明究竟什么是‘性骚扰’,这也许就是新规定最大的缺憾。”邢翔有感而发,她说:“正因如此,我们无法判定哪些性骚扰行为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难以明确性骚扰者应该得到什么制裁。”邢翔并不讳言新规定的不足。

  “外界许多人士曾经呼吁,通过增加性骚扰者违法的成本,以此达到震慑性骚扰的行为,不但要对性骚扰者进行法律制裁,还要让其承担经济赔偿,包括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失;有些人士还提出,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女职工受到的侵害。”李建兰回忆道,“在我们最初拟订的草案中,的确是有这方面的内容,即要求性骚扰者和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不过,一些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性骚扰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行为,让用人单位担负预防和制止的责任是可行的,但是要单位作出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这一提议此后未被人大审议通过。”

  “新规定的责任条款也是相当‘软’的,也可以说是‘模糊不清’。”邢翔坦承,“新规定要求‘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但是,这些‘单位’不处理怎么办?新规定并没有继续追究责任的条款。”

  邢翔进一步提出建议:性骚扰立法将来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建构与完善,需要一个完整的、清晰的制度安排,首先,要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定义或者界定;其次,需要通过修订《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等配套法规,对于性骚扰条款进行补充。“性骚扰在法学理论上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概念,不断完善立法就是为了定纷止争。”

  正如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所言:“禁止性骚扰是世界性的法律难题,这不是广州乃至中国能够一下子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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