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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安监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供销社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我市自2002年5月全面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后,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打击工作一直由区、县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实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全市已基本杜绝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今年9月,随着国家、省上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从公安机关移交安监部门后,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工作出现了脱节和空挡,加之烟花爆竹需求旺季将至,个别地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所抬头,且有蔓延之势。

  为有效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和经营,巩固我市全行业退出所取得的成果,现就烟花爆竹职能调整后如何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一经发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查处,并同时报告区、县安监、工商、公安、供销等部门。

  二、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销售许可证的发放;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把住安全关口,依法规范经营活动,及时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行为。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入市场,保护合法经营的利益。

  公安机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后,仍要负责对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运输安全的审批和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刑事案件的查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第6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就应该按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按常规,一般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者,其拥有的烟火药量都多于3000克,因此,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都可定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严厉打击。

  供销部门主要负责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实施统一的规划定点和零售网点的产品配送、安全管理,确保流通秩序和安全经营。

  三、安监、工商、公安、供销等部门应互相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乡镇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一旦接到报告,必须立即出动,按照《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及时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并依法立案查处,给予严厉打击,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全行业退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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