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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海角”商标之争尘埃落定(3)
www.110.com 2010-07-05 14:41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仍不服,又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三府(1998)64号文。

  1999年12月3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三行初第3号行政裁决书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系主要为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而定向募集成立的股份公司,所募集的资金按规定应当主要用于天涯海角风景区项目的建设,但原告自1992年11月底足额募集股金1亿元后,所募资金全部用于琼海、东方等地的房地产和农业项目开发上。据此,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未将所募资金用于天涯海角风景区的实施,符合实际情况。关于10.4平方公里开发区蓝线图的确定,由于双方未签定开发权、经营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且在被告确定开发权的[1992]107号文和[1992]176号文中对此也未予以明确,因此,在风景区无形资产入股、利益分配、小范围征地等问题没有协商解决前,被告无法定义务为原告划定蓝线图,原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又以“三府[1998]64号文处理决定书上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属于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理由,判决撤销三府[1998]64号文。

  三亚市政府下发三府(1998)128号与153号确定,撤销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和鹿回头公园管理处的建制,将两管理处的资产划拨至三亚市兴亚发展公司,由该公司将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的全部资产作为其中的股份投资,成立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投”)。

  随后将经营权交与新成立的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旅投是1998年8月正式组建的三亚市国有独资骨干旅游企业,注册资金1.3亿元,主营天涯海角和鹿回头两大景区的经营管理、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等。)

  三亚旅投成立后,在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有关类别商标过程中,经查询得知,天涯股份早已在1997年8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等六类“天涯海角及图”商标。随即于1998年11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撤销天涯股份注册的不当商标。当时提交的有效证据仅有8件。

  2005年10月24日商评委在商评字(2005)第3429号和第3431号中裁定,三亚旅投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继续维持天涯股份的“天涯海角及图”的商标注册。认为,普通消费者对“天涯海角”形容“极远的地方”的含义的认知度一般强于其作为海南省三亚市一景区名称的含义;天涯股份使用“天涯海角”字样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达八年之久,无抢先注册之意,符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是权力性资产,未经注册,不能形成商标资产,因而不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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