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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当事人选择阳光仲裁员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记者日前从劳动部门了解到,为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充分体现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意愿,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聊城市制定了《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试行)》,使仲裁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全面实施公开透明的阳光仲裁。

  据介绍,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申请仲裁,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普通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在面向社会或当事人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中各选择一名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案件,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双方当事人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各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办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条件的,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和有关要求,并填写《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登记表》。当事人从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的告知之日起3日内,未选定仲裁员或明确表示放弃选择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实施该项制度将增强劳动仲裁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劳动仲裁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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