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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仲裁时效不是欠薪理由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最新司法解释堵住了用人单位的空子

  本报讯(见习记者郑琳) 10月1日起,用人单位再不能以“超过60日的申请仲裁期限”为借口,继续拖欠工人的工资或欠交社会保险费。
昨日,福建省福州市劳动仲裁法规处原处长张道胜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是60日,本意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却让一些用人单位钻了空子,“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成为继续拖欠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的借口。

  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 以60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拖欠工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付通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 日”作为标准。

  张道胜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内容还包括: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农民工的 欠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 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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