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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核准仲裁制度(14)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第二十条(仲裁程序之一般原则)

在仲裁程序之任何阶段及对每一步骤,应遵守下列原则: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应获绝对平等对待,且任一方当事人应有行使其权利之机会;

就争议及仲裁程序中所出现之问题,在确保适用辩论原则之前提下,任一方当事人应有充分机会支持其主张及表达其观点;

被诉人须被传唤作出答辩,且得根据民事诉讼法所允许之情况,在仲裁协议或当事人随后之协议范围内提出反诉;

在作出终局裁决之前,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意见;

应提前足够时间以挂号信或其他约定之方式,通知当事人有关仲裁庭审查证据之听证及讨论待决法律问题之会议之日期及地点,以及所有陈述书、陈述、声请、所提交文件及裁决。

第二十一条(程序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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