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核准仲裁制度(21)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第三十条(形式及内容)
一、仲裁庭之终局裁决系以书面为之,并由仲裁员签名。
二、属一名以上仲裁员参与之仲裁程序,有关裁决应载有仲裁庭多数成员之签名,并应注明其他成员无签名之原因。
三、如在裁决时出现落败票,该等落败票应在裁决书内写明且作出适当之认别。
四、裁决书应载明:
当事人及仲裁员之身分资料;
仲裁协议之提及;
争议之标的;
仲裁地点、作出裁决之地点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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