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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核准仲裁制度(21)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第三十条(形式及内容)

一、仲裁庭之终局裁决系以书面为之,并由仲裁员签名。

二、属一名以上仲裁员参与之仲裁程序,有关裁决应载有仲裁庭多数成员之签名,并应注明其他成员无签名之原因。

三、如在裁决时出现落败票,该等落败票应在裁决书内写明且作出适当之认别。

四、裁决书应载明:

当事人及仲裁员之身分资料;

仲裁协议之提及;

争议之标的;

仲裁地点、作出裁决之地点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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