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核准仲裁制度(29)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c)经二月三日第88/70号训令所修改之一九六四年四月三十日第45698号法令所核准之《劳动诉讼费用法典》第三章第一节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上训令及法令均公布于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政府公报》;
d)经二月二日第87/70号训令所修改之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45497号法令所核准之《劳动诉讼法典》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训令及法令均公布于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政府公报》。
第四十三条(对《民事诉讼法典》之修改)
民事诉讼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b项修改如下:
b)如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可提起上诉,以裁决之无效或可撤销。
第四十四条(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生效。
- 上一篇: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 下一篇:2000年中国香港仲裁(修订)条例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