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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仲裁事件。

 四、到场当事人姓名,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

 五、进行之内容。

  笔录应由书记制作并签名。

  笔录不得挖补或涂改文字,如有增删、变更,应签名或盖章并记明字数;其删除处应留存字迹,俾得辨识。

  笔录应按仲裁人及双方当事人人数计算制作缮本送达。

  当事人得向本会请求阅览、抄录或影印笔录。

  笔录,应自判断书交付或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之文件、证据或其它资料以外文作成者,仲裁庭得要求该当事人提出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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