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章 仲裁之声请及答辩
第八条 当事人向本会声请仲裁者,应预缴仲裁费用,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仲裁声请书,并按仲裁人及他方人数计算之缮本。
二、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之契约。
三、有仲裁代理人者,其委任书。
四、已选定仲裁人者,其选定同意书,其上应载有仲裁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应告知之事项。
第九条 仲裁声请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团体或机关者,其名称及事务所、营业所或公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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