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德国--瑞士商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法庭记录,管理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辩论。
第三节 程序
第八条 提出申请
所有提交仲裁法庭的申请书状,向独任仲裁员应提出三份,向三人合议庭应提
出五份,均交给商会事务科。
第九条 授权代理
当事人委任代理人出席仲裁法庭时,只准许委任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瑞士许
可的律师。
第十条 申诉书
(一)仲裁程序,在申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诉时开始。
(二)申诉,应作成申诉书,送交商会事务科。申诉书中应记载下列各点:
1.进行仲裁的申请;
2.一定的法律上的请求,以及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申诉理由。并应陈明证据方
- 上一篇: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 ·2000年瑞士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
- ·1999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协会保险仲裁规则
- ·1999年斯德哥尔摩商会加速仲裁规则
- ·1999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 ·德国海事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译本)
- ·德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