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991年7月1日起生效)

任何规定依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仲裁规则仲裁的协议当事各方,得视为已同意按下列规则或者仲裁开始前中心作出的有效修订的规则进行仲裁,但须服从当事各方在其书面协议中对此作出的修订。
规则1 适用范围和解释
1.1 本规则得适用于仲裁,但本规则中的任何条款如与仲裁应适用的当事各方不能背离的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前项法律规定优先适用。
1.2 在本规则中:
中心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它是依新加坡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
主席指中心主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