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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期,仲裁庭得要求当事人在该庭规定的限期内提供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

第二十五条

  一、举行开庭时,仲裁庭应在适当时间前预先通知当事人有关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倘需要证人作证,当事人各方至少应在开庭十五天前将其要邀请出庭的证人、姓名和地址以及该证人提供证词所涉及的问题和使用的文字通知仲裁庭及他方当事人。

  三、如仲裁庭根据案情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双方就此已达成协议,并至少于开庭十五天前已将该协议通知仲裁庭,仲裁庭应就开庭时口头陈述的翻译及庭审记录作出安排。

  四、除当事人另有相反意见外,开庭应秘密进行。仲裁庭在某一证人提供证词时,得要求其他证人或所有证人退庭。仲裁庭得自由决定询问证人的方法。

  五、证人证词亦得以提供经其签署的书面方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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