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按第七条规定委任一名仲裁员的通知;
(三)按第十八条规定关于请求的陈述。
第四条 代理和辅助
当事人双方得自行选定代理人或辅助人。相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应书面通知对方。该通知书应载明所选任的目的是属于代理性质还是属于辅助性质。
第二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条 仲裁员的人数
如当事人双方对于仲裁员的人数(即一人或三人)事先并无约定,而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双方又未能同意仲裁员仅为一人时,则应委任三名仲裁员。
- 上一篇: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
- 下一篇:1988年美洲仲裁委员会程序规则
相关文章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组织仲裁程序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