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23)
www.110.com 2010-07-09 15:51
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确立了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其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上一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下一篇: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相关文章
-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
- ·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应当承担责任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不视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 ·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 · 如何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万古汇力诉日本西科姆侵犯软件著作权索赔1900万
- ·曲平双诉张道明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
- ·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
- ·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
-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 ·软件著作权的确定
- ·如何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软件著作权的确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