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33)
www.110.com 2010-07-09 15:51
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但对专业的软件销售者,而且对非专业的软件销售者以及专业的或者非专业的软件复制者、出租者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审查义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四个方面并非都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案件中应当予以证明的对象。如果原告主张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必须针对上述四个方面一一举证。然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尚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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