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AA,男,汉族,47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教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女,汉族,43岁,中国政法大学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教工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B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XXX,社长。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48岁,该社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甲30楼2门301号。
上诉人AAA因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7月2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AA的委托代理人,BB文献出版社(简称社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涉案图书已有的署名方式,AAA享有《网络法:课文和》一书译者的署名权。社科出版社提出涉案图书 为委托创作的作品,双方在合同中对做出了约定,因此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均由其享有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 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社科出版社在涉案图书封面折页、扉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页、版权页上署名AAA为该书译者,表明了AAA作为该书译者的作者 身份。AAA主张社科出版社未给其在该书封面上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楚还提出社科出版社的侵权行为 是由于其违反双方图书翻译出版合同中有关署名方式的约定所至的主张,鉴于本案为之诉,对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张楚和案 外人乔延春、孙晔作为涉案图书的共同译者,共同对该书享有译者署名权。张楚在本案中主张社科出版社侵犯了其署名权并请求判令社科出版社在该书中去掉非翻译 人员廖理的姓名,而廖理并非本案当事人,且张楚亦不能在本案中就其与案外人共同享有的权利单独提出主张,故与廖理有关的署名问题应另案解决。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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