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版画案无疑是2005年度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大案。自2004年8月11日杭州中级法院一审立案后始终成 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当年被南方报业集团评为中国文坛八大案;一审判决后,文化部将其评为200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侵权名案,杭州中级法院亦将其评为 2005年度杭州十大知识产权名案。当事人双方的上诉使得二审的结果更为扑朔迷离。
1974年,中国美院教授李以泰根据鲁迅先生1928年致韦素园的信中所言“以史底唯物论批评文艺的书,我也曾看了一点,以为那是极直捷爽快 的,有许多暧昧难解的问题,都可说明”,“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的语意,反复研究鲁迅的思想史和该时期的环境和心情,数易其稿,创作出了《鲁迅》版 画作品。把鲁迅长期寻求革命真理、其时豁然开朗的一瞬间,生动地以版画形式表达了出来。又由于鲁迅生前致力于外国和中国版画艺术的介绍普及和推崇,使该画 在各类鲁迅肖像画中具有了独一无二的地位。该画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就以《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为名称,首次发表在1974年10月21日的《杭州 日报》上。之后,又在《人民日报》、《浙江日报》等媒体上发表。1977年入选第五届全国美展;1980年被文化部选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各国巡展; 1981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达到了国家级藏品的地位;1982年后多次代表中国美协作品选送法国、美国、新加坡、日本展览,并被各国著名美术馆收藏。但 从未商业性使用。
2004年7月初,李教授被研究生告知,在杭州南山路发现《鲁迅》版画被用于绍兴鲁迅故里招揽游客的大型广告牌。后李教授委托中国律协知识产权 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主任及笔者处理维权事宜。经调查后发现,《鲁迅》版画于2003年9月被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以下建成 雁南公司)制作成大型花岗岩景墙矗立于绍兴鲁迅故里景区,该制品造价90余万元,委托制作方是具有政府背景的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为宣传鲁迅故里景区, 同样具有政府背景的绍兴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以及绍兴旅游局委托了浙江高速广告有限公司等浙江知名广告公司在浙江地区进行宣传,广告内容 均以《鲁迅》版画为核心。
2004年8月11日,包括文旅集团、浙江高速广告公司、故里公司等十被告被李教授告上杭州中级法院,共计索赔115万元。
因案情重大,杭州中院先后于05年2月及5月组织两次开庭。一审庭审中,众被告均否认侵权,始作俑者雁南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是,创作时参考了鲁 迅版画,不构成侵权。组织利用侵权物的文旅公司则抗辩其委托他人发布的图样是拍摄景墙后的照片,即引用了《》第22条关于拍摄使用公共场所艺术品 可免责的依据。其他被告则随同文旅公司的思路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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