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诉讼中,阀门厂撤回了对环保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1993年5月4日,金牛区人民法院主持阀门厂和通达厂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通达厂立即停止侵害,并向阀门厂赔礼道歉(在《中国供水、节水报》上刊登),于1993年6月30日前见报,其费用由通达厂负担。道歉文字由通达厂制作,金牛区人民法院审核。
(二)通达厂赔偿阀门厂经济损失2万元。于1993年6月30日前付5千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5千元,其余1万元于1994年4月3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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