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邵泽义称:自己是本作品的组稿人、统稿人和最主要的撰稿人,杨帆在未与其他作者协商的情况下,把自己署名为主编,把另两位未参加创作的人署名为副主编,并拒绝说明作品的收入情况,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更改署名方式,给付稿酬1万5千余元等。
当时法院查明,《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是在完成北京教科院组织的北京市中学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题研究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最初的编写计划也 是以北京教科院基教研中心物理室的名义组织和安排的,并不是以邵泽义或者杨帆个人名义组织的。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也书面声明该书系单位的职务作 品,为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但因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只好依据署名认定《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的著作权 的归属——依照我国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反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杨帆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经调解撤诉。其后,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才为确认著作权权属走上法庭。
2
2005年, 北京教科院的“著作权归属法人”的主张被一审法院驳回了。因为:如果确认《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属于法人作品,就意味着改变作品所有15位自然人的署 名状况,邵泽义仅是该书执笔人之一,案件的实体审理必然会触及所有作者利益;而北京教科院明确表示拒绝追加其他署名人为共同被告,从而造成被告当事人主体 资格不当。
教科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审理本案应依法追加涉讼作品的全部作者15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将案件发回北京一中院重审。
除邵泽义外,15位作者中同意作品为法人作品的9人;表示对作品性质不清楚的5人。于是,邵泽义与其他5人是这次案件的实质被告。
2006年6月,这场经历了3年审判经历的纠纷事件,最终判决:《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在 北京教科院主持下完成,在立项、编写、审批、出版等方面均体现了其法人意志,而非被告的个人意志,该作品作为向北京市中学提供的辅导性教材,关乎基础教育 所要实现的教书育人的公共事业,其责任显而易见应由原告承担——该作品著作权属于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邵泽义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北京高院当月判决驳回上诉。
大原则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权属的一些大原则: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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