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敦德、北海中鼎股份有限公司等
被告(二审上诉人):香港沛润国际有限公司、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1995 年6月22日,陈敦德以《铁血昆仑关》(简称《铁》片)制片人、杨学全以股东代表的名义作为甲方,香港沛润国际有限公司(简称沛润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 订了《合同书》,合同规定甲方将享有《铁》片的发行权、影片副产品及相关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转让费1300万元,于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内,乙方将发行 收入1300万元汇至杨学全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一年内未付清转让费前将属于乙方的泰安大厦公寓楼二、三、四层共3792.52平方米按价值 14521104元抵押。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国内外有限发行权,但国内发行权必须在广电部电影局有明确指示后才生效;发行期限两年,两年后至四年内如果 还有发行利润约定分成。国内外发行时间均以公映首影式那天起计算;双方不得随意修改、撤销、终止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还就提供影片素材、宣传品、更改影片字幕等作出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办理了合同公证。合同成立后,沛润公司委托陈敦德出国 代办发行事务,1996年6月,原告催付款之事,被告的懂事长马相邕于同月6日给陈敦德、杨学全致函称,合同签约至今,已近一年,严峻的事实说明,意欲履 行合同纯属主观愿望,提议双方不受合同约束。同月16日,陈敦德等人回函称,双方应严格按期履行合同。后因被告沛润公司未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3 年2月27日,广西电影制片厂(简称广影厂)与陈敦德签订《关于独立制作故事片<铁血昆仑关>的协议书》(简称协议书),约定由陈敦德以 《铁》片制片人资格组建筹备组,负责和开展有关资金与器材筹集、人员物色及剧本修改等工作,制片人陈敦德向广影厂交纳管理费人民币30万元,影片完成并经 电影局终审通过后,广影厂将此片的两年发行权交给制片人,拷贝由制片人自行发行、盈亏自负。二年后至四年内如果还有发行利润,双方对半分成;四年后,广影 厂收回该片发行权。影片的副产品由制片人投资,利润40%归厂方。1994年3月5日,陈敦德以摄制组名义与原告中鼎公司、能源公司、服务中心、旅游公 司、海外公司、长虹公司、宾阳县人民政府和广西柳州交通学校签订《关于股份集资摄制影片<铁血昆仑关>合同书》,约定由八家法人单位共同投资 摄制,总投资额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除柳州交通学校未投资外,其余七家单位共投资1030万元拍摄影片。《铁》片拍摄完成后,与1994年12月1 日取得了影片上映许可证,许可在国内外发行;1995年2月2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将该片的发行范围变更为国外发行。影片至今未举行公映首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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