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应遵循的原则
要特别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无罪证据要充分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要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注重沟通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 实物证据
- 补强证据
- 基层人民法院
- 破产债权
- 证人证言
- 既判力
- 更换当事人
- 追缴
- 应诉
- 诉讼时效
- 辩护证据
- 仲裁协议
- 仲裁权
- 监所检察
- 被上诉人
- 诉讼客体
- 见证
- 保全证据
- 形成之诉
- 行政诉讼
- 涉外仲裁
- 特别时效期间
- 变更控诉
- 法庭调查
- 民事诉讼
- 假执行
- 诉讼保全
- 上诉
- 查封
- 诉讼中止
- 起诉
- 犯罪嫌疑人
- 证明责任
- 实质公正
- 诉讼调解
- 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
- 管辖权转移
- 处分原则
- 本权之诉
- 自诉案件
- 言词证据
- 刑事诉讼职能
- 辩护人
- 支付令
- 民事执行
- 财产保全
- 诉讼代理人
- 自由心证
- 普遍管辖权
- 拒绝辩护
- 诉讼权利
- 执行主体
- 送达
- 假扣押
- 法院调解
- 财产刑
- 确认之诉
- 供认
- 辩护
- 先予执行
- 仲裁庭
- 物证
- 自诉
- 执行中止
- 定期宣判
- 裁定
- 劳动争议仲裁
- 最长时效期间
- 仲裁监督
- 回避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无罪辩护
- 公诉
- 司法协助
- 间接证据
- 处断一罪
- 笔录
- 执行担保
- 强制执行
- 法定权利
- 生效判决
- 自诉人
- 监外执行
- 执行终结
- 共同管辖
- 侦查权
- 讼师
- 简易程序
- 再审
- 反诉
- 法庭辩论
- 撤销案件
- 独任制
- 举证
- 公告送达
- 诉讼理由
- 劳动监察大队
- 监视居住
- 必要共同诉讼
- 申诉
- 执行回转
- 传来证据
- 执行异议
- 第一审
- 继续执行
- 时效
- 答辩
- 地区管辖
- 刑事附带民事
- 追加当事人
- 被告
- 拘役
- 民事强制措施
- 执行
- 仲裁员
- 重审
- 执行客体
- 普通共同诉讼
- 被告人
- 法定情节
- 指定辩护
- 举证责任倒置
- 撤诉
- 民事诉讼终结
- 律师
- 抗诉
- 强制措施
- 终审
- 移送管辖
- 先行给付
- 律师函
- 追诉时效
- 督促程序
- 合议制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 申请复议期限
- 检察权
- 传闻证据
- 判决生效
- 行政起诉状
- 无罪推定
- 扭送
- 执行阻却
- 执行管辖
- 执行和解
- 诉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