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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洞悉客户的心理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俗话说人过一百,形形色色。不同的客户需求不同,心态可能也各不相同。

  律师只有准确把握客户的心理,才能预测办案中的职业风险,方能对症下药,才能以自己的法律服务取得客户的满意。

  随着法制化进程不断加深,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聘请律师打官司,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
  
  但是,细忖聘请律师心理,不同的客户却差异很大。

  其一、寻求帮助型心态。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精通经济,不见得谙熟法律。擅长管理,不等于会打官司。

  新法律如雨后春笋,司法解释层出不穷,似乎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方能掌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律师便成为提供法律帮助的最好人选。

  某国有事业单位要改制,但是负责人对改制的程序一窍不通,有哪些改制政策,有哪些相关法律,自己也不知道,这就想到找一个专业律师。

  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老百姓,长久以来信奉“饿死不作贼,屈死不告状”,一辈子不愿进法院门,不愿打官司。尽管经过多次普法,这些老百姓仍视打官司为畏途,对法律知识却知之寥寥。但是一旦
有了纠纷又不得不打官司,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便成为其必然选择。

  张老汉膝下有两个孩子,但是,两个孩子对他都非常不孝顺。眼看自己已经70岁,不能干活、不能动了,两个孩子还是不管不问。一忍再忍,实在忍无可忍了,张老汉将两个孩子诉诸法院。但是张老汉斗大的字不识几个,所以只得找律师帮忙。

  其二、投机取巧型心态。

  明知自己理亏,又不甘心输官司,如果有律师帮助,使自己的案件起死回生,这可能是一部分当事人做的美梦。

  张三明明欠了李四10万元,但是没有给李四打欠条。后来李四将张三诉诸法院。张三想耍赖不还,于是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大门。

  有一部分当事人委托律师完全是试图钻法律空子,想投机取巧。由于法律日臻健全完善,想钻法律空子,又不知道法律空子在什么地方,就想让律师指点迷津。

  让律师参与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商务谈判,规避不利条款,寻求有利方面,避让违约条款,争取本地管辖权。

  民事行为,法律不禁止,就不算违法,公民就可以做。既然法律有空子,当事人投投机,取取巧,应当说不算违法。说得冠冕堂皇点,这是一种智慧,实际上便是在投机。

  其三、心理依靠型心态。

  一般的案件都要求公开审理,允许旁听。但是,大多数人会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何况,打官司也不是什么好事,凑凑热闹,说不定还会落不是,所以,除非是职业人士,旁听案件的人寥寥无几。

  由于没见过开庭,当事人对法庭审理会非常陌生,往往有一种神秘感。一些司法干警又脸难看、话难听,当事人一见他们便老鼠见猫似的,腿软心跳。这种神秘感与恐惧感,会促使当事人找律师做心理支柱。

  张三开着三轮车将李四撞成了植物人。李四家人将张三诉诸法院。张三没有进过法院,不知道法庭的门朝着哪个方向。加之,张三担心李四家人加害自己,所以律师就成了心理依靠。

  现在无论是审理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适用了抗辩式诉讼。这使法庭辩论日趋激烈,火药味非常浓烈。

  如何举证?如何辩证?如何质证?如何辩论?法庭成了战场,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往往是很难招架的。

  面对对方的淋漓攻势,如果没有能攻善战的律师坐阵,有些当事人真会不寒而栗,心中发虚。于是律师便成了有些当事人的心理依靠。

  有些公司企业或者债权多多,或者债务累累,业务繁忙,讼事不断,案件已成为一种沉重负担。董事长、经理整日忙于应酬,疲于应付,便干脆聘请律师作常年法律顾问,由律师全权处理。

  董事长、经理从烦琐讼事中解脱出来,等于卸掉了包袱,便可倾注全部精力投入经营管理。律师里里外外全权处理诉讼事务,成了董事长、经理左膀右臂。

  其四、传话媒介型心态。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便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提前介入。

  许许多多刑事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讯问以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便慌了手脚,没有了主张。

  到底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事情有多大?会不会判刑?会不会杀头?犯罪嫌疑人心慌意乱,其家属更是手忙脚乱。有些犯罪嫌疑人家属像无头苍蝇四处乱撞,但是侦查机关按保密规定,不允许向他们透露任何案情。在无奈之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便会急于找律师摸摸情况,捞捞底儿。

  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又有权询问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师似乎被当成了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知晓罪名与案件性质的媒介。

  有些当事人家属救人心切,从律师嘴中打听些信息,然后会不惜重金收买证人,或者威胁证人改变证言。这种情况对律师是非常危险的。

  律师对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一直是胆战心惊,如履薄冰。因为界限不明,尺寸不好把握,律师经常告诫自己慎之又慎重,绝不越雷池半步。

  但是极个别律师如果为名利所驱使,会给犯罪嫌疑人捎话传条子,那么这个律师便距离给自己辩护不远了。

  民事、经济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很关心自己是否能胜诉。而合议庭合议判决,完全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可委托人又与法官不熟悉。有的委托人出于摸透法官心思之目的,就会聘请律师。

  这些当事人一进律师事务所大门,便会询问:“你与某某法官熟悉吗?”如果律师回答说:“不认识某某法官”,该委托事宜很可能就告吹了,当事人会扭头便走。

  这样的案件,处于自身安全考虑,律师最好不要受理。否则,即使案件顺利胜诉,当事人会认为律师没有什么真本事,无非是认识两个法官。一旦败诉,当事人会四处抖擞,说律师是骗子。

  其五、行贿桥梁型心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人信奉“无官不贪”,“有钱能使鬼推磨”,钱似乎成了灵丹妙药。

  司法腐败一直是被严厉禁止,但是似乎有禁不止。为达到救人或胜诉之目的,当事人会不择手段,不吝金钱,不惜闯红灯。

  张三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有钱有势。但是有一个叫李四的经常告他偷税漏税,还揭发他给某市长送钱行贿,所以张三怀恨在心,遂找到黑社会的打手,让他们教训教训李四。谁知打手下手太狠,造成李四死亡。

  案发后,为了活命,为了救人,张三家人会咨询律师有关主办法官的基本情况,然后向司法机关甩钱救人。

  当事人请客送礼,因为有清科戒律,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轻易不敢直接接受。于是个别律师便堕落成为腐蚀、笼络司法干警的桥梁。

  极个别律师为了追求胜诉率或给被告从轻处罚的结果,会不惜铤而走险,到头来身陷囹圄,锒铛入狱。

  甲公司由于工程承包纠纷,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甲公司与某市中级法院的主办法官不熟悉,送礼就是送不出去,所以找到神通广大的某律师,试图曲线救国。

  律师向法官行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一旦事情败露,法官有罪,律师是一条绳上蚂蚱,也难于幸免。一旦成了腐败的牺牲品,律师将会终生不得从事律师事业。

  纵然侥幸送礼取得了胜诉,或者达到了被告人家属保命或放人之目的,当事人对律师不会有什么感激可言,因为结果是他们花钱买的。但是,对方当事人却不会轻易放过,检察院不会放过,律师将会提心吊胆。

  俗话说,玩火者必自焚。律师向法官行贿,实际上等于自掘坟墓。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邮箱dj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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