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酒店通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4日,××通信公司与××大酒店签订了《通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通信公司为××大酒店提供电话通信服务,被告按照约定支付通信费,合同有效期限2年。合同签订后,××大酒店提出与××通信公司解除合同,双方接触多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通信公司遂于2008年11月3日提起诉讼,××大酒店依法委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担任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原告诉称:《通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完成了铺设电信线路等前期工作,但被告告知其已与其他通信服务部门达成合作意向,决定不再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等损失共15万元。
被告辩称:我方没有违约,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最多补偿原告2万元。
【沈律师代理意见】
1、 原告所谓的“通信服务合同”没有生效
其一,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在合同上盖章,合同没有生效。并且在合同上签字的××也不是××大酒店的负责人,其越权行为没有得到追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铺设线路行为经过被告同意或接受,因此其所谓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没有事实根据,不能导致合同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自然没有生效。
2、 即使被告单方解除合同,亦不属于违约
退一步而言,即使合同已经生效,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告而已。既然原告认为被告2008年9月19日“知会函”是通知原告终止合同,那么自9月19日到原告起诉的11月3日,早已超过30日,被告终止合同符合双方约定,不属于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即使被告违约,原告诉求于法无据
依据合同第八条规定,即使一方违约,只需“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二万元和信誉损失。”原告提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不符双方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超过了被告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被告只需依约补偿(赔偿)原告2万元。
此外,原告提交的《技术设计文件》系其单方制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把预期营业收入当做可得利益,不符法律规定和我国法学理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材料明确把可得利益损失定位为纯利润。因此,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履行合同后可得纯利润,作为可得利益。可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审判结果】
本案在开庭以后,经合议庭多次主持调解,于2009年2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三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即行终止,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放弃。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公司诉千叶花园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维修应有合理期限 逾期应适当赔偿——江苏省徐州市中院判决李敬春诉徐州常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合同纠纷案
- 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上海一中院判决回归线公司诉亚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上海一中院判决回归线公司诉亚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景德镇某管网公司通信管道买卖合同纠纷案
- 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对策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处理 ——从邱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说起
- 经济类·上海杉友石制品工程公司诉西安未央湖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仲裁答辩状】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电奥盛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数据合规律师参与多项企业数据合规整改业务的一些案例思考与经验分享
- 数据合规案例|企业数字转型中数据资产入表的路径选择
- 刘*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 赵*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 全国首例裁定公司破产后被逆转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的经典案例
- 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最高法裁判观点:?债务人在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自认已经收到借款,债权人无必要举证
- 粗心大意留隐患 马马虎虎惹官司
- 河南刘女士在云南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取得胜诉
- 约炮被骗可以追回吗?
- 最高法: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 符合本公司贸易特征的合规机制和合规流程
- 云南高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 实务风险|公司人事制度不规范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