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杨建军的委托,指派我们参加杨建军诉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七建”)、江苏盛唐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活动。根据刚才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告实际分包并完成了盛唐艺郡的水电安装工程,被告南京七
建依约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1、根据证据二中南京七建(实际是杨建军以南京七建的名义)向盛唐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可知,因遗漏水电工程造价导致该部分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其中49000元工人工资已经协商解决了。这与证据三中王思冲关于盛唐艺术园水电决算情况说明中所述已付的几笔工程款中含49000这一笔相互印证。
2、根据证据二中的两份发票,原告曾经以南京七建的名义向盛唐公司收取过部分工程款。由此可知,南京七建对原告分包盛唐艺郡水电安装工程是认可的,并且为此支付过部分工程款。
3、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决算汇总表、王思冲关于盛唐艺术园水电决算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据三),盛唐艺郡水电安装工程决算总价为387183.25元,南京七建实际付款321220.99,尚余65962.26元未付。
据此,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分包协议,但结合上述三点及原告提供的工程签证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实际分包并完成了盛唐艺郡的水电安装工程,盛唐艺郡整体工程也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南京七建依约应向实际施工人即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二、被告盛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南京七建曾分别于2004215日和2004420日向被告盛唐公司发出两份催款报告可知,被告盛唐公司有拖欠水电安装工程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盛唐公司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人依法应在其欠付有关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杨建军作为盛唐艺郡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完成了该项工程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人盛唐公司和承包人南京七建依法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并望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杨春赣   律师
                            年  月  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