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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天生有风险

发布日期:2010-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警察就要冒着枪林弹雨冲上去。面对熊熊大火,消防队员就要冲锋陷阵。面对膀大腰圆的拳击手,为了争夺金腰带,拳击选手就要冒着被打成肉饼的威胁。面对重病的病人,医师就要冒着做坏手术的风险,义无反顾去给病人做手术。

  律师天生是有风险的,因为律师不仅要面对与公权力的对抗,还要与私权利对抗,有时还源之于自己当事人制造的陷阱。若没有敢下地狱的胆魄与豪情,干脆就不要做律师。

  首先,律师的风险,来之于与公权力的对抗。

  行政诉讼告的被告是政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拍案而起,大声呐喊,律师角逐的对方是政府。

  好的是,行政诉讼的对抗往往还是触及财产权以及轻微人身权的纠纷,而政府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将法庭上的短兵相接转化为律师之间高下拼争,律师与政府的对抗程度相对还不算激烈。

  刑事诉讼对抗程度就相对激烈。《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设计是控辩式的激烈对抗,是基于三驾马车。

  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是控方,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属于辩方,而法院居中裁判,是中立方。这只能说是我们理想化的设计。

  检察官既是运动员还是监督员,不仅监督律师,还监督法官。法官本应当是裁判员,但是法官有时会由裁判员变为运动员,加盟到检察官行列,与律师辩论,这致使律师在庭审中的境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律师的风险会接踵而来。

  律师辩护成功,就意味着控方指控失败。若控方指控失败,不仅仅是面子问题不好过,可能会影响薪水与升迁。于是,若一个律师出类拔萃、辩护连连得手,成了控方难以轻易非法逾越的障碍,职业报复就会悄然接踵而来。

  就因为某律师在某地无罪辩护成功两起重大案件,主控检察官后来改行到政府当某地乡党委书记去了。

  在一次故意杀人案开庭中,该律师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三个证人还没有走出法庭,已经被检察院请到招待所。四天以后,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尽管经过律师协会不懈努力,律师被无罪释放,但是该律师迄今还心有余悸。

  其次,律师的风险,还来之于对方当事人。

  不管是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还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方,律师绝对不能忽略了他们的存在。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为了金钱大打出手,为了金钱不惜雇凶伤人,这种情况不是危言耸听。

  律师一定要重视对方的存在,不能为了自己当事人的片面利益,而无视他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情况下只要律师把握着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再加上注意庭审演讲的策略,就可以防止对自己的伤害。
自己的家人被杀害、被伤害成了残疾,被害人怨声载道是可以理解的。作为辩护律师,绝对不可以只为嘴上痛快,而忘乎所以。

  即使最优秀的律师,也需要安抚被害人的情绪,否则一旦被害人情绪失控,后果不堪设想,最起码会影响律师的辩护效果。

  大家可能不会忘记马海旺律师被伤害的事情。就因为代理一个离婚案件,对方当事人竟然将马海旺律师眼球抠出,可谓令人发指。

  我国是法治社会,不会容许违法犯罪行为肆意横行,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得到应有惩罚。但是作为律师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因为谁对不希望灾难落到自己身上。

  最后,律师的风险,最可怕的是来之于自己一方的当事人。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都想胜诉,由于都想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当事人与自己聘请的律师似乎应当是同一条战壕的“战友”。

  殊不知,最安全的地方,也可能是最危险的地方,最值得信赖的人,有时是对自己造成致命打击的人。被告人控告自己的律师,似乎已经不是天方夜谭。

  由于与裁判的结果存在最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当事人,而不是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律师,当事人为了达到最终有的结果可能会不择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隐瞒不利的证据,有的当事人会伪造证据,然后让律师拿着非法取得证据上庭角逐。

  民事案件,由于涉及的多是财产权,即使侵犯人身权,也是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冒着犯罪的极大风险去伪造证据的,似乎还不多见。

  但是,刑事案件往往触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会被剥夺,甚至还会关系被告人是否被杀头,被告人及其家属就有可能利令智昏。

  最常见的就是,有的被告人家属先是贿赂证人或者威胁证人,然后要律师去取证。律师可能不知道被告人家属已经做了工作,有的被告人家属还宣称与证人素不相识,其实已经暗渡陈仓,律师被蒙在鼓里,最后取了证据。

  若证据与控方的证据大相径庭,一旦证人人身自由受到威胁,证人翻证就会成为必然,律师的风险就会接踵而至,可谓防不胜防,律师似乎铁定的是替罪羊。

  纵然被告人家属没有对证人做过手脚,证人确实是如实作证,但是若与控方证据前后不一样,由于法律事实的真与伪难于分辨,证人会陷入伪证罪泥潭,出于明哲保身的现实考虑,证言会回归到控方立场上。

  证言回归之时,也是律师牺牲之日。正可谓,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律师不敢冒然取证,绝非出自于律师渎职,实乃源于抚之不去的职业风险。律师惶惶不能自保,若想给被告人做出有力的辩护,那几乎是痴心妄想。

  申请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未尝不是律师自保,也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法。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文书学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邮箱:dj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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