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殃及邻居 着火店铺当“赔匠”
发布日期:2010-01-2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自己的店铺着火让人心烦,更麻烦的是因为火灾让别的店铺跟着遭受损失,转眼之间,自己又成为了被告。1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发生火灾的店铺败诉当了“赔匠”。
陕西人赵先生在顺庆区开有一家美容店,其店铺位置在张女士所开饰品店的楼上。2008年10月24日零时,因店内的洗衣机插头和插座接触不良,产生的电火花引发火灾,熊熊大火让赵先生的美容店彻底“毁容”。
顺庆区消防部门将火扑灭后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核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6元,同时,赵先生应承担火灾的间接责任。发生火灾教训深刻,让赵先生意想不到的是,之后不久,楼下饰品店张女士却找到他索赔。理由是救火时所用的大量的浸水导致她的店铺跟着遭殃,她重新进行了装修,同时停业了55天,这笔损失应该由赵先生承担。
赵先生认为,发生火灾并非是他故意制造的,楼下饰品店的损失与他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直拒绝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月5日,张女士将赵先生告上了法庭。3月16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赵先生赔偿张女士的装修、货物等损失和公证费共12836元。
明明自己是火灾的直接受害人,为什么到后来还要作出赔偿。在查阅本案情况后,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美容店发生火灾与赵先生的日常管理不严有关,同时消防部门也认定他应承担火灾的间接责任,所以法院判决他承担一定赔偿是合理的。
来源:南充晚报 2009-04-16 南充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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