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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0-06-19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张学伟律师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对上下班途中,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自《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的事故剥离,不再进行治安处罚,故道路交通安全已不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在此情况下,上下班途中,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人认为,虽然对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不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仍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违法利益。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本身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此种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如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二、从法的适用的角度而言,如将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也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反而会纵容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从广义上讲,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并不完全等同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后者是在狭义的概念上使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罗万象,不是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能涵盖的。无证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但从本质上说,该行为的性质仍属于违反广义上的治安管理的范畴。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之规定,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受到伤害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
四、尽管从成文法的角度来看,似乎应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工伤。但本人认为,对于任何法律的理解绝不能狭隘的仅仅关注某一部法律本身,而应当从整个法律体系上去探究立法的原意。同时,要考虑法律适用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上下班途中,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2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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