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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

发布日期:2003-11-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新法案出台的历史背景

  9.11事件是美国多事之秋的发端。危机开始在华尔街蔓延。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及出售商,2000年总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2000年《财富》500强排名第16位;连续四年获《财富》杂志“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创下了美国历史上最大宗的公司破产纪录。

  安然的破产源于它本身就是一个被炮制出来的神话。由于涉嫌欺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开始对安然公司进行调查。到去年底,安然公司虚报近6亿美元的盈余和掩盖10亿多美元巨额债务的问题彻底曝光。之后,安然的股价一泻千里,最终不得不申请破产。这其中,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安然公司在SEC对其展开调查后销毁大批文件,包括许多有“机密”字样的审计文件。而且作为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竟然也在同时销毁了数千份与安然有关的文件。因此,安然的破产犹如一磅重弹投向了美国的资本市场,极大的打击了尚未从9.11事件中恢复过来的美国人的信心。

  2002年6月,就在安然丑闻的烈火在投资人心里徐徐熄灭之时,世界通讯、乐施两桩会计丑闻重新冒出了水面。6月25日,在SEC的调查步步紧逼之下,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和数据公司—世通公司承认,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运用不当的会计手段隐瞒了38亿美元的支出。7月21日,由于负债达300多亿美元,世通公司向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桩公司破产案(其资产是安然公司的两倍)。

  6月28日,世通丑闻传出不到三天,美国办公设备巨人施乐公司承认,过去五年中公司夸大营业收入64亿美元。

  继世通之后,美国第四大通信运营商Quest通信也涉嫌虚报营业额14亿美元。

  世通、施乐等的财务欺诈行为表明,安然事件不是偶然的、孤立的。仅仅在今年第一季度,SEC就调查了64宗会计和财务报告案,一些大公司的违规行径纷纷暴露在阳光下,除上述公司外,会计行业有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等世界级会计事务所;金融行业有美林、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等世界级的投资银行;高科技行业有朗讯公司、Network Associates公司、环球通讯公司、Adelphia公司、Tyco公司等。一系列的公司欺诈事件,不仅严重打击了美国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导致股票价格暴跌。有报道说,美国股市价值最近缩水约3万亿美元。而且也充分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

  乱世要用重典,干预要切中要害。面对着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诚信危机,美国政府再次动员包括国会、总统、司法在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启动紧急立法机制,强化执法力度。

  安然申请破产后,美国司法部、劳工部、SEC和国会的至少10个委员会开始着手对该案展开全面调查。其他涉嫌欺诈的公司也遭到政府机构的调查。相关责任人员及公司相继已被司法部等政府机构和投资者告到法庭,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世通公司丑闻曝光后,正在出席西方八国首脑会议的布什总统严厉谴责这一事件是“胆大妄为”,是有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他表示美国政府要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并且要把有关人员绳之以法。其他政府要员和国会议员也纷纷发表讲话,表示将严惩公司财务欺诈犯罪。

  6月27日,美国SEC发出4—460号指令,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财务官按照证券交易法21(a)(1)条款递交一份书面申明,所有主要管理者必须宣誓保证公司最近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性,或解释为什么报表有不正确的地方。否则,将面临最高可达20年监禁的牢狱之灾。SEC还要求,全美947家营业收入超过12亿美元的上市公司,它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原则上须在8月14日之前提交该宣誓文件。

  7月9日,布什总统在华尔街发表演讲,他许诺美国政府将结束这些伪造账目、掩盖实情、违反法律的情况,并提出了十点建议。这些建议基本上为新法案所吸收。

  与此同时,国会也加快了立法步伐。7月15日,经过六天的激烈辩论,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以423票对3票、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以99票对0票通过了新的公司改革法案。由于该法案是由民主党议员萨班尼斯和共和党议员奥克斯利共同起草并提交国会表决的,故又称《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

  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新法案。 二、新法案的主要内容

  新法案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

  新法案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

  1)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CEO和CFO对财务报表的书证要求:新法案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对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报表的真实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第302条和906条分别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规定了CEO和CFO的特别书证要求。

  2)新法案禁止上市公司向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私人贷款,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第402条)

  3)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返还因公司虚假报表取得的激励性报酬和买卖股票收益。(第304条)

  4)新法案强化了SEC冻结支付的职责,当一个公司被调查时,SEC应拒绝支付公司经理各种津贴。(第1103条)

  2.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制度。

  1)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新法案第301条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是“独立董事”。并具体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职权。

  2)强化外部审计监管:新法案禁止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人员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财务数据、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制度、资产评估或估价服务等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务。(第201条)

  新法案第101条要求建立在美联储主席和财政部部长指导下,由SEC主席指定成员组成的,独立于所有市场机构的“上市公司会计审核”五人委员会。其成员要求具有高度诚信和职业道德。第102—109条则对该委员会的权力、活动资金来源、主管机构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3.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1)加强SEC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查权。SEC将要求公众公司达到所谓的“永久性”信息披露要求。SEC必须在三年期限内对每个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结论。(第401、408条)

  2)制定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新法案第406条要求SEC制定相关规则,规定每个上市公司必须在其递交给SEC的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该公司是否已经制定了适用于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道德法典”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诚实、道德的行为,包括私人利益与职责发生明显冲突时的道德准则;(2)在公众公司提交的报告中应包括充分的、公正的、准确的、及时的和易懂的信息披露;(3)与政府有关法规相符合。

  4.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对于违反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的行为,新法案第904条之规定对个人的处罚数额由5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可同时判处的监禁期限由1年延长到10年,对团体的处罚数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第903条则对利用邮政和电讯欺诈可判处的监禁期限由5年提高到20年,是前者的两倍。

  对于那些提供不真实的公司财务状况的执行官们,第906条规定可判处10年监禁,并可处以100万美元的罚金。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者,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处罚金500万美元。

  对于在公司破产或联邦调查期间故意毁灭、涂改公司财务文件的行为,第802条、1102条规定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

  三、新法案将对世界产生广泛的影响

  1.新法案将会有效地规范美国公司的运作,并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美国,欺诈与反欺诈是其证券市场上永恒的主题之一。

  上个世纪30年代,无序的市场、欺诈的商业行为、虚假炒作的泡沫,共同摧毁了投资者的信心。造假和欺骗导致了股市空前的全面崩溃。欺骗和虚假是证券市场的死敌。为了重振市场信心,繁荣金融市场,美国进行了一场反欺诈的斗争。它启动最高规格的立法加强监管,建立最有权威的监管机构,毫不手软地打击骗子,恢复市场信心,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其制度性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它们的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只有两点:一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严禁内幕交易。简言之,就是反对欺诈,加强监管。这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果断坚决的高力度执法,逐渐树立了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市场的稳定,为美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

  今天,华尔街正经历一场同样的危机。为了克服危机,打击欺诈,美国政府再次动员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最高权力机构,启动紧急立法机制,强化SEC等的执法力度。结果是制定了新法案,从其主要内容看,该法案是针对上市公司治理机构、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福利计划以及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等证券市场上各种欺诈行为的新版本。其力度之大,为罗斯福“新政”以来市场和商业领域的最大变革。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欺诈为证券市场带来一次次的危机,反欺诈则推动证券市场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证券市场在不断的斗法较量中获得新的生命力,证券市场必将在反欺诈的较量中成熟成长。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法案及配套措施的实施必将逐步树立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并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2.新法案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欧盟及日本等产生广泛的影响。

  8月27日,SEC一致投票决定,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也必须遵守新法案,也就是说,在美外资企业的CEO和CFO,也必须对公司财务报表的正确性进行宣誓,此表决8月28日生效。

  对那些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而言,这无异于当头一棒。因为欧美会计方法的不同,新法案会给欧洲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早在新法案公布之初,即有欧洲公司对此表示强烈抗议。欧日等国纷纷质疑新法案侵犯了他们的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法。其中德国工业总会还威胁要通过欧盟寻求法律途径对此案进行抵制。欧盟官员博尔克斯。泰因则警告说,如果美国一意孤行,15个欧盟成员国将会进行报复。日本法律界人士认为,新法案会令“美国的法律凌驾日本证券和会计法则,明显地违反国际法及侵害日本的主权。”为此,欧日各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和企业律师已要求SEC对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提供豁免权。但SEC表示,他们会强迫外企执行新法案。

  受此新法案影响的外国公司估计多达1300多家,包括诺基亚公司、索尼公司、德国戴姆勒—克莱斯乐公司等。为免麻烦,索尼和诺基亚等同时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已表示他们会尝试遵守美国的规定,尽管这可能会带来诸多的不便。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类似美国安然和世界通信公司的财会丑闻在欧洲发生,欧盟委员会将要求所有的欧洲公司实行国际会计标准,并确保会计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质量。而且,欧盟委员会正在加紧制订一项强化公司管理制度的方案,内容包括公司必须公开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确保独立和公开的审计等。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欧盟也将制定一套新的财务条例。在最近的一次欧盟会议上,来自欧盟15国的财政部长声明支持建立一个泛欧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对目前由各国自行管理的银行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监管,并要求各国在9月底前提出具体的实施计划。

  3.新法案将对中国产生影响。

  据了解,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中国企业由四十多家,包括中石化、中国石油、中国联通等知名的大企业。虽然由于中美对上市公司会计要求、监管力度不同,新法案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在美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冲击。但与欧日等国相比,我国在美上市的企业要少得多,新法案对我国的直接冲击也小得多。因而与欧日等的强烈抗议相比,我国监管层、企业法律界对新法案可能带来的影响迄今还没有立场鲜明的评论,反应较为平静。

  至于在新法案所要求的会计及信息披露方面,欧日等国的在美上市公司早已是未雨绸缪,而我国在美上市公司虽然注意到该新法案,但更多的则是等待,按照他们的说法是“由于目前还没有接到美国方面针对海外公司的实施细则”。

  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涉嫌欺诈的情况比较严重,为了防范安然事件的出现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证监会显然也在考虑并吸收美国的一些做法,如加强立法。10月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这两个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级别太低,内容也较为单一,仅对上市公司的某一方面来进行规范。这对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显然没有切中要害。乱世须用重点,我们还应多向美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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