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旧车之后发生交通肇事,卖主也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0-11-16 作者:110网律师
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判断乙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简单地从其行为与受害人丁的死亡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考虑,而应综合考察该侵权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看其在该行为中有无过错。丁的死亡是由丙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而未确保行车安全直接造成的,但乙在收受该废旧摩托车后,并没有直接将该车拆解报废,而是倒卖给没有驾驶证的丙,使本应报废拆解的车辆再次投入运行,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乙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了民事侵权,根据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判决其承担本次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对于摩托车以旧换新问题尚无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进行处理,即在办理车辆以旧换新手续后,被交售的老旧车辆应被列入报废机动车的范畴,并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进行回收,不允许流入市场交易,更不允许上路运行,否则必然给交通带来隐患。但现实中,我国普遍存在二手车交易旺盛且报废车监管不严的问题,致使相当一部分已经报废的老旧机动车“高危”行驶。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教训:如果贪图便宜,为一己私利而置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从而侵害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依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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