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毁约,中介能否与另一方“均分”定金
发布日期:2011-02-10 作者:110网律师
购房人与卖房人及中介签订的居间协议中往往会有这样一个条款,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如果违约,守约方应将获得的对方的定金与中介均分。而这个条款一般是中介做好的格式条款,签协议的时候,双方一般都不会对这个条款提出异议,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中介真的要求均分定金,双方就会有不同的意见。
买卖合同当事人认为,定金是基于买卖关系中的定金条款获得,与中介无关,中介没有权利要求均分。而且,无论哪一方违约,中介均可以坐收百分之五十的定金,有失公平。
而中介方则认为,均分定金是合同里面约定的,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遵守执行。
李煜琰律师提示:定金权利是定金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合同权利,中介不是定金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定金权利。中介公司均分交易当事人定金,“旱涝保收”,没有对价条款,违反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而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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