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在雇主家安装线路意外触电身亡状告电业局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1-02-26    作者:赵江涛律师
在雇主家安装线路意外触电身亡状告电业局被驳回


    在雇主家中安装照明用电线路时触电身亡,死者家属为要求赔偿将电业局告上法庭。225日,河南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新梅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新梅的丈夫齐会刚受雇于雇主刘某,为刘某新建房安装照明用电线路。2008823日,齐会刚在室内带电作业安装漏电保护器时中电,刘某等人发现齐会刚被二根电线吸着时,用铁锹把铝合金梯钩倒,齐会刚从梯子上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824日,雇主刘某与原告刘新梅等四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现金6.5万元。后原告方又要求新野县电业局赔偿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新梅的丈夫齐会刚在雇主刘某家室内安装线路发生触电身亡事故导致死亡,该线路的产权属刘某所有,依据上述规定,电业局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称齐会刚是因电业局变压器上的漏电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失灵所致,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国家标准》规定:“本标准所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是指电路中带电导线对地故障所产生的剩余电流超过规定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保护装置……。”
      本案中,齐会刚在铝合金梯子上带电作业时,被两根电线吸附,其本身如同导电的导体,不属对地故障,漏电保护装置对此根本不会产生保护动作,故齐会刚的死亡与漏电保护器是否失灵无关。另齐会刚作为具备专业资质的电工作业人员,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带电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雇主刘某已对原告方进行了赔偿,现原告起诉电业局要求赔偿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观点:
 
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资深律师赵江涛接受《亮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本案和他代理的数十起类似案件不难看出,一旦发生人身触电伤害纠纷,受害者甚至其代理律师往往不问原由地把供电公司作为索赔对象之一,这与受害者欠缺相关电力法律知识不无关系,同时也说明电力法律法规的普及效果尚不明显。但不管怎样,受害人在应对上述纠纷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就是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归谁,谁就有维护义务并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之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同时该规则也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发生此类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关当事人应当采取如下步骤进行维权:首先应当进行救人,包括自救或寻求医疗机构的救援;其次要保护好现场;第三可以选择报警或通知电力部门及时到场查验事故原因;第四,根据查明的人身触电伤害事故原因找责任人进行索赔,具体可以协商或诉讼解决。由于此类案件专业性非常强,赵江涛律师建议,在发生这样的纠纷时,受害人可以适时地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解或诉讼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最大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雇员齐某在雇主刘某家室内进行安装漏电保护器时,不幸触电死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电力设备的产权人明显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不是电力公司,所以,齐某完全可以按雇佣关系对雇主刘某提出人身伤害索赔,但无权对与本案无关的电力公司提起诉讼,所以,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