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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大代表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创新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7月14日,四川德阳罗江县,第三位专职人大代表罗刚模在调元镇走马上任。这一全国先行的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将以“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原则向全县10个镇放开。(7月15日《新京报》)

我认为,这应是近些年来有关我国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最为重要的探索。它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收集反映民意、畅通民众表达渠道;有助于人大真正行使最高权力,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而罗江这一西部县第一个吃上“螃蟹”,也说明专职化的客观条件并非高不可攀。我对于罗江改革表示期待,网络民意也大多对此叫好。

但是舆论也有不同意见。有专家认为,罗江改革于法无据,理由是没有法律规定基层人大可以设专职代表。对此我不能认同。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即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让渡一部分给国家,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最终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则可行”。而代表以何种形式履职,设不设专职代表,归根到底是人民自己的事情。

事实上,不论是《宪法》,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禁止专职人大代表。所以,设置专职代表无需得到法律的明文许可。当然,严格地说,罗江改革有当地主政官员的推动因素,而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允许才可行”的原则。但县委书记代表的不只是行政权力,罗江改革目的也不是为了行政扩权,考虑到我国国情,此处不宜生搬硬套。

从法条上看,现行法律中对代表的职业身份,仅有《选举法》第六条有所涉及。即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但这一来非强制性规定;二来专职代表并非从石头里蹦出来的孙悟空,比如罗江第一位代表李国喜之前是村镇干部;三来专职代表的出现,本身增强了人大代表身份的多样性。因此并不违反此条规定。

而实践中,罗江之前我国也并非没有专职的人大代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等,就基本上是专职嘛。《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司法部曾发文规定常委们不宜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这都促进了部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保障他们更好地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罗江只是率先推行了基层专职人大代表制,其目的同样是为了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与设置专职主任、常委的理念是一致的,并非实质性的突破,只是扩大了范围。

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随着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要求都在增强。相应的,人民通过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形式,也不应该一成不变,而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从另一方面说,以前,国家底子薄经济弱,为了让每个人能发挥所有能力直接建设国家,而在实践中采取了兼职人大代表制。现在,国家综合实力有了很大提高,国家财政收入连年增高,人民缴纳的税款已经能够负担得起专门的代表;为了让自己的代表更好地代表自己,人民也愿意为此花钱。清宫影视剧里常有满口“祖宗家法”的愚顽官员,这显然是种落后思维方式的体现。专职代表并非资本主义民主的独有形式,社会主义民主在代表的推选方式和选举方式上有自己的独特性,无需过度联想,草木皆兵。

亦有人表示了对罗江改革“操之过急”的担心,害怕好点子缺少周密规划会形成负效应,使改革受挫受阻。其实,罗江改革还远没有到全部人大代表专职化的程度,成为现实的仅有三名,目标也不过每镇一名。而在我国,权力机关的职能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整体行使,并没有直接规定单个代表的职权,罗江数名专职代表可做的有限。改革才刚刚迈开第一步,没必要自己制造出过多担心和怀疑。当然,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新制度也会伴随新问题,但只要方向和操作思路是值得认可的,就应该给其在实践中解决的机会。我们的党在改革时,常有搞试点的优良传统,让罗江人大代表专职一把又如何?

总之,我认为专职基层人大代表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探索;是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罗江改革,我这样的研究人员期待它能逐步影响到整个人大制度的改革,让人大更好地实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罗江县委书记卢也这样的地方官员希望能借此逐步赋权于民,让民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罗江县李国喜这样的专职代表希望能“甩开膀子”做好“人民代言人”;当地民众更是用积极反映诉求的行动在表示认可和支持。这区区三名专职代表身上,集中了社会不同群体的希望。在社会矛盾多发、缺少表达渠道的现状下,罗江改革若能得到高层肯定和推广,民众将认为党和国家在积极回应他们的民主需求,这样可以增加全国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心,对政权合法性大有益处。(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作者简介】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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