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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想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三)

发布日期:2005-02-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四、构想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

  (一) 构想的基础——信心判断与制度变革

  有史以来,人们无不在运用着信心判断,无论在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领域,往往从一个假设或者假说(hypothesis)出发进行试验或者实践[103].现代法治就是这样一个产品,借助假想的社会契约论界分出一个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个人(主体)通过订立契约的权力转让构建出一个国家(客体),国家(主体)通过法律并遵守初始的契约(现实中的宪法和包括反抗权的自然律)维护个人(客体)的权利、进行统治和治理活动。法治秩序就诞生在这样的假想空间,因此,这种制度的实践是建立在信心判断基础上的,而法治信仰成为至关重要——没有对它的信仰就无法着手实践并将其进行到底。于是,有的学者就用“假戏真唱”来说明首先要树立信仰的重要性。[104]虽然,假戏真唱可能让人难以接受(明明是假想的),但是,无可非议,对于这种信仰和法治将带来的种种福祉却是众望所归。[105]学者们似乎达成了这么一种共识——要先建立,建立以后再需要批判(在批判中改善前进);并且,制度要先行——不一定要万事俱备,制度先确立了,一切自然会逐渐到位。有学者还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拨乱反正后我国将刑事辩护制度写入刑法,当时我国几乎没有律师,但是制度上先确立了,后来律师群体渐渐成长起来,刑事辩护制度也日趋得以实现。日本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失为好例证,纵然就目前日本的社会现实和法治状况来看,它的设置有些超前并易落入“花瓶”地位,但没有人可以否定它的进步性意义(即便是象征性的[106]),有了程序就意味着救济的可能,而且,即将启动的法科大学院制、扩张司法的作用等举措也显示了日本社会正为其逐渐转化为现实逻辑而持续努力着。

  文章前几部分的论述已经充分表明,法学教育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的制度性意义,法学院是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能动性角色。我国当前的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使法学院处在一个微妙的位置,其能否成功扮演系统中的生产性取向组织角色,关系着整个系统的动态发展和法治逻辑的现实转化。在理想状态与现况的差距面前,这里同样需要信心判断:一方面,要在现实基础上及时地做出回应性改革;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可以适当先行——对未来的制度变革起铺垫甚至促成其到来的作用。目前,我国在法学教育领域的相关研究鲜有从整体制度改革和社会转型来审视问题、设计制度的,根据上文的相关研究和结论,笔者力图针对当前的制度和社会转型,讨论在现状基础上我国法学院应确立的目标与精神,以及为了接近理想需要采纳的具体制度。

  (二)实现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目标与措施

  1.目标定位与法学院精神

  从生产性取向的角色特征来考虑,对于对象的回应和能动,是其实现角色意义的关键。当前的中国法学院处在这样一个动态情境中:建立完善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独立基础上的公正司法机制是法律体系内部环境,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促使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提上日程,实现包含宪政、民主和人权等内涵的法治日益成为总体社会[107]的目标。那么,一个具有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将需要做出如下回应:首先,在实现规则之治方面,法学院要促成自治和理性的规范体系以及法律制度,传递法律知识并培养职业法律家群体(实证的法);其次,广义法治的发展需要法学院的进一步反应,在这一框架下,意味着法律知识将在更大程度上介入社会正义的分配和矫正——法律知识对应的权力范围更广了,法律解释和判断过程将具有更大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而法学家与法律专家的职业技能及知识结构必定要提升和拓宽(应然的法)。比如,近两年借助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宪政问题不断升温,就学理研究而言,宪法学在法学院中的重要性将上升;而就实践者的培养而言,若以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为契机出现一定程度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司法权地位的上升等宪政架构,将意味着需要具备更高职业素养和更广博知识的法律家。第三,不仅仅法律信仰,宪政共识和人权意识同样应成为法学院追求和倡导的法治精神内容,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和权利是整个信念的基点。事实上,这样一种精神也就是法学院的精神,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所有成员共识性地持有这些信念是成就法学院角色意义的前提,也是未来法治理想实现的条件。

  上述定位对法学院的知识目标要求,就是实现从法律是什么与法治是什么的各个层面传递法学知识,全面地表达法律和社会的正义内涵。对于这些构想,或许有人会揶揄:我们只盼望一位具有规则知识并且能严格按法条办事的法官。确实,在现在的制度状况和社会现实背景下来看,这种理想好像太超前,但是,其实不然。做个乐观的估计,从一位普通的法学院学生成为法律职业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的中坚成员至少要十年(保守一点则二十年——恰好与执政党十六大关于宪政和政治文明的二十年规划相当),也就是说,假使现在的法学院开始按照法学院的制度性意义理念来改变自己和培养学生,那么,这批学生最快也要在十年以后才可以在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这是一个整体社会政治文明转型可能发生的并不短的缓冲期。这一点可以肯定,教育成本的兑现具有远期特征,法学教育的眼光不能过于为眼前的现状局限,否则,会造成恶性循环从而阻碍社会变革的实现。[108]从这一角度来看,在定位和设计法学院时,信心判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了。为此,笔者特草拟了一份《法学院入学宣言》,使每位法学院新生在入学时明白什么是他(她)的理想和责任,并将其铭刻于心。(见本文附件1.)

  2.接近制度性意义的法学院

  不可否认,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我国法学院已经对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并在事实上成为推动中国法治文明的中心力量。但是,根据前文的分析和阐述,对于能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作为一个生产性取向的角色来充分发挥制度性意义,现实的法学教育制度状况还是有距离的,笔者力图从以下方面为进一步接近理想中的法学院做一些回应性的改革构想:

  (1)法学院的行业管理——社团性组织与资格标准

  根据本文上面的讨论:法学院对制度社会及其变革发挥能动作用的理想基点为——它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表达自由和自主性的社团性组织。行业性的管理保证了社团的专业性和独立,是社团性组织的重要特征。由各法学院组成的法学院协会和法律职业团体来引导法学院的发展,并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估,是最理想的模式:前者为分散的各个法学院提供了组织上的统一性,使法学院群体作为具有共同目标的生产性取向大共同体发挥其角色作用(显然比分散的组织状况更合理、有效);后者提供了法学院与实务界交流的机会,不失为促成法理念和法实践之间的回应和互动的途径之一;两者都利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共同体的形成。美国的实践可以佐证这种设想的有效性,美国法学院协会每7年对其会员进行一次审核,每年召开法律教师、图书管理员及行政人员参加的年会,进行学术交流和对法律教师的评聘;全美律师协会通过其批准认可法学院资格的程序、每7年一次的法学院资格审核和组织法学教师参加专业学术交流发挥对法学院的管理作用。[109]

  实现行业管理有两个前提:政府行政的不干预态度和经费来源的保障。在大学管理行政化和政府办大学为主的我国,这两点尤其成为首要问题。但是,近年来大学的创办和管理模式开始变化,已经确立社会办大学为改革方向,民办性质大学兴起是大学真正实现社团化的一个转机。然而,当前的私立大学承办法学院的能力——与新近纷纷兴办法律系或者法学院的其它公立大学一样,是值得疑虑的。为法律系或者法学院的兴办确立严格的资格标准和审核机制是当务之急,对此,司法部和教育部已经注意到并考虑资格评定问题,这为转变法学院的管理方式提供了一个契机:关键就在于将会出台怎样的资格标准和审核机制。一如本文一直在力图阐明的,唯有站在整体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的立场对法学院进行角色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其角色意义,裨益于法治的实现。如果藉着这个契机,让法律职业团体参与进来并且永久性地介入评估和管理,并成立全国的法学院协会进行行业管理,那么,前景就大有改观了。在本文对法学院的角色定位基础上,笔者拟以一份“对法学院资格评定的考量因素建议”,为评定法学院的资格提出考察因素方面的建议。[110](见本文附件2.)

  在此应当格外注意的是,法学院行业化管理的价值并不仅仅独善其身。由于社团在市民社会中的独特地位以及法学院是一个特殊的社团——法律对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特殊意义,法学院既与具有发达的社团性组织的市民社会形成有关,又影响着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实现互动的重要途径的法的自治性和理性化。而且,在我国社团性组织存在的政府化或者非生产性取向背景下,[111]当前法律职业团体的活动空间和能力也与理想状态有较大距离,因此,法学院行业化管理不失为激活法律职业团体、促进其发展的一个机会。当然,这一切以此设想被采纳为前提。(可见学理的表达是否有途径与制度实践达成互动是关键!)

  (2)学术与实践的互动——机制与法学家精神

  诚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法学院角色意义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通过学者、学生和实践家之间的角色转换和学说继受,达成理念和实践的回应和反馈过程。在我国当前的三个角色基本是单线性转换的情形下,那么可以借助以下途径促进这个互动过程:

  第一,转变学者研究方式,学者在姿态上要与现世保持距离,但是对于实践发展状况与法律实务不能不了解,以免落入从抽象到抽象、理论到理论、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谈。值得庆幸的是,近两年法学理论界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且提倡“以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增加了解和分析现状的方法运用,主要是包括社会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等的社会学方法;另外,我国理论法学的学者往往不通或者不问部门法的状况也是急需改变的,这种现象阻碍了法学本身的发展,比如,法律解释是对司法实践至关重要的学理问题(在未来的中国司法重要性将更大),然而,如果法理学家自己不精通部门法及其实务就很难做出具有实质意义的研究。故此,可以采取法学教师(教授)定期到实务部门挂职的办法进行补课,也可以藉此调查法的现实与发展状况。当然,长远之计则是改变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模式,强调部门法知识的成分以及在学习过程注重社会调查和实践,可以在研究生课程中设置定期的实践课程(比如庭审观摩、律师事务所或者法院的研究性实习)和专门的社会调查程序,由学生按自己的研究兴趣选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重视所承担的在职培训程序。我国的法学院通常会承担许多为在职的法律职业人员提供的培训和再教育课程,而法学教师(教授)通常对它们不予重视或者因负担的加重而敷衍了事,使这些程序沦为单纯的为法学院创收机会。事实上,如果以学者与实务人员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之机来对待该程序,改变就可以从这里开始:无论是知识更新、理论发展还是法治精神的渗透。学者们的积极态度和热情也许就是打开这扇沟通之门的钥匙。

  第三,改变学术研讨会和学术年会参与人员结构。让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律家们的参与成为各种法学学术研讨会的惯例,并设置相关的对话程序。这是消除隔阂和距离,[112]实现良好互动的开端,也助于法律共同体的实现。

  当然,更理想的做法是实现多元性角色转换,这就涉及法学教授和法律职业的选任方式了。聘用实务部门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律家做兼职或者专职教授,从法学家以及职业律师中选任法官,三者间循环性角色转换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和法制革新实现的最佳途径,在这一过程中形成新的学术精英——而不是单线地从法学院(或其他大学部门)本科生、到法学院研究生、再到法学院教师的研究人才成长方式,也具有更大的合理性。诚然,其实现需要外部制度条件的配合,但是,至少优秀法律家的引入是法学院自身可以做的。在此,还不可忽视另一重要因素——法学院每位教师、教授的法学家精神,尤其在缺乏客观地促成学术进步和制度革新的内外制度条件时,这样的精神更加重要。如同在色诺芬的《长征记》里,每个士兵都是将军的民主与参与精神,法学院里的每位教师和教授都应当是法学家——什么是正义和怎样实现正义的智者,法和法治的精神首先要由他们宣告和传递。认识到自己的法学家职责,热爱正义的法律精神——坚定的怀有法律信仰和法治信仰,并将信心判断进行到底,是法学教师主导的法学院角色意义实现的重要因素。从这一角度也可以看到,法学教师不仅仅要教授“法律是什么”更要表达“法律应该是什么”,唯有后者才能提升法学,启发学生对正义、人权、自由等价值的思考,并提供法律共同体超越于立法权束缚的空间——维护法和法学的正义性。

  (3)法律知识、职业技能与教学方法——形式法治意义层面的法学教育

  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论述了法学院的知识对象是一种专门知识,法学教育要提供一种专业性的高级社会化过程,因此,面对初初踏入法律世界的一般人,转变思维和形成身份认同是法学院的首要任务。这一过程的关键就是塑造法律职业思维——学会“象律师一样思考”。对此,法学院要让新生认识到他们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对于这个领域他们一无所知,要求他们抛弃普通人的思维和习惯,甚至怀疑他们过去所了解的一切,形成这样一种意志较量(contest of wills)的紧张对角色和思维转换成功是十分必要的。[113]然而,我国法学院并没有明确地形成这一认知,[114]应当尽快意识到并进行转型:首先在新生的开学典礼以及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应当特别清楚地传递这样一种文化摩擦以及角色和思维的转变观念;然后,就是注重如何切实地培育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能力。

  “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的知识转化为法律职业技术方面的逻辑,主要是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是一个纷繁多样的概念,本文在此是针对法学院应予训练以及学生应掌握的法律职业技能而言,故将其内涵大致界定如下:1对于法律文本的涵义、概念、术语、定义等的分析和理解;2与具体个案相联系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和推理;3在法律规定空白或者不一致情况下,如何创造或者补缺的问题。我国当前法学院主要是在上述第一个层面上进行教学,因此与能够训练法律解释技术的法学教育有很大距离,即便是严格地奉行规则之治也需要第二层面的训练,而用长远的目光来看,第三层面的职业技能培育将日益重要,这也是关系着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能力的一个领域。[115]法律解释技能的训练首先需要改变灌输式的条文介绍或者机械化法律概念讲授的教学方式(这意味着教师自身水平的提高),案例教学方法的借鉴是最理想的训练途径,这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已达成一定共识的,[116]应当尽快地使其在法学院推行:在固定的方法和模式经过实践探索确立之前,可以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的案例汇编和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出的案例集,在相关课程的授课过程中,教师通过选用的相应案例来与学生共同讨论原理、条文和法律问题;其次,聘请经验丰富的实务法律家进行专门的案例和解释技术教学。

  上述训练过程不但传习了法律知识,同时也是塑造法律职业思维的过程,另外加上培育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和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具体法律职业活动需要的技能,以及职业语言能力的课程,构成法学院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主体内容,[117]这就需要模拟法庭、实务部门见习和实习、书面(司法文书)和口头语言表达训练课程的设置。当前的法学院基本上都有这些程序,然而,所占比例、专业性和训练效果并不理想,可以考虑如下设想:①如果按照现行的四年制本科完全可以延长毕业实习的时间至8~10个月(充分利用寒暑假);②增设以专门训练口头表达和辩才为目的的演讲辩论课程——不是照本宣读而仅仅提供技能指导,实实在在地提供一个让学生得到成分表达和短兵相接的程序。这门课不妨研究古希腊罗马雄辩术学校的培训方式,予以借鉴。③在书面表达方面,不仅仅是了解简单的司法文书格式和基本写作要求,而是形成一种思路清晰、合逻辑、具有说服力的写作能力和习惯。在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后,就可以开始专门训练课程,除了专门的技能指导课,可以规定各专业课成绩包括对规定案例进行判决书或者辩护词写作项目的考察;尝试在高年级增加“法律应该是什么”层面的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表达和判断能力训练,使实践推理能力得到发展。[118]

  如上文一再阐明的,法律条文并非法律知识的全部,而法学院的目的也不在于组织大家学习僵死的条文,通过转变专业课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使知识传递的过程同时成为法律职业思维和相关职业技能得到培育十分必要,尤其是在我们还处于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又缺乏其他专门的职业训练程序(如日本的司法研修制)的情形下。职业思维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熟谙规则和程序本位的法律职业形式特征,尤其对立志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而言,其意义是无庸置疑的——他们的职业活动方式将关系着形式化和理性化的现代法在中国的实现。当然,诚如前文已作的诸多论述,这也不是法学院的全部知识目标。[119]

  (4)伦理、信仰与法学理论——实质法治意义层面的法学教育

  “法律是什么”的另一个逻辑关乎美德的知识要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一和第二节),这种美德的知识是否会内化为一种刻在心板上和行动中的伦理素养取决于一个重要的中介——信仰,毋宁是藉着对相关价值规则的认同和信仰一种行动中的伦理得以确立和保障。固然,程序和形式正义规则决定了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性,但是,不能否认在法律程序内讲求程序正义的法律职业角色应当在品性上具备实质正义范畴内的美德和人文关怀精神[120](显然不是指在程序内用泛化的道德伦理代替法律规则),其必要性不仅仅体现于疑难案件之时,也是实质意义的法治实现的必然要求。随着几大职业伦理法典的颁布,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了统一的规范,然而,法学院对职业伦理的培育却不是开一门学习法律职业伦理法典的课程就成功了,它与对法是什么(历史和本源)的认知、法律信仰和法治共识是密切相连的。除了上文已经提到应当从“法律应该是什么”层面增加实践推理能力的训练,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院,伦理和信仰问题可以借助如下途径进一步实现:

  第一,课程设置和教材的变动。无论是职业伦理还是法律信仰、法治共识,其确立首先在对于法理念的认识和了解,法理(哲)学、法史、宪法是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基本课程,目前的法学院通常都有上述科目,然而,需要突出法治、人权、民主与宪政等主题和价值的内容,培育一种认识人类的自由、正义追求历程的历史眼光,从而形成以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为基点的保护权利和约束权力的法的正义观,并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以实现此信念为己任。已经有专家建议在法学理论基础课程中增设“人权法”一门,[121]若有条件开设该课,不失为上策,否则在法理学和宪法课程中需要特别突出这一理念。法理学中增加法治角度的宪政内容和权利的人权视角;传统宪法教材的变动则需更大,宪政理念应当占据主体,藉着与他国对比的过程和宪政视角来认识本国宪法,确立在实施的动态过程中维护宪法至上性的观念。

  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认真对待法理学课,意义十分重大。笔者建议,除了通常的法理学专业课程,可以另外专门设置“法理学家讲座”,向有学生开放,由某一教授定期进行系列讲座,或者邀请不同的权威法理学家不定期讲授。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在其著作中谈到:

  “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就是朗·富勒博士教授的法理学即法律哲学。……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众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如果他在大学期间没有获得这种眼界和知识背景,那他也许就永远得不到了。”[122]

  这是一位过来人用自己的经历和亲身体验对法理学的意义所作的最好证明,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法学院对于整体社会制度的角色意义就在于它对法理学问题的解释、探讨和传授。

  第二,参与公共法律援助程序的设立。法治逻辑转化为现实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权利救济可以获得——这是法治社会中的第一制度性人权。[123]当贫富不均问题引起西方社会广泛关注时,法的分配正义追求就影响了律师的功能,要求律师职业担负起更多的公共服务义务,作为对此的回应,美国法学院出现的公共法律服务程序。一位西方的大法官指出:“法律是赢得正义的重要途径,就像对待法律职业一样,社会不可能接受一个不以实现正义的重要目标为己任的法学教育体系。”他将此称为法学教育的公共之维(the public dimension of legal education)。[124]在我国同样也出现了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而与法治进程关联的权利救济体系本身的不完善,使弱势群体的权利甚至更缺乏保障,因此,法学院设立公共法律援助程序将是既张扬了平等关怀的法治精神又以实际行为帮助了需要者,也让学生拥有了真刀实枪的实务锻炼机会(诊所教育的主要方式),并且,这一程序本身是职业伦理素养培育的最佳途径——无论就程序还是实质层面的伦理而言。具体做法,可以从当前一些法学院已有的社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信箱等做法基础上,确立制度化的机制,①与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广泛出现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合作程序;②也可以在法学院内设立挂牌的公共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并可以结合法学院的专业特长使援助中心专门化,比如:女性权益法律援助中心。③与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见长的律师事务所或者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律师建立交流和学习程序。④通过慈善性捐助集资和法学院内部的经费分配,设立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基金,确保服务程序运转。

  第三,入学和毕业宣誓程序。形式、程序的意义是现代法所熟悉和运用的,法学院同样可以借助一些形式意义的程序来帮助法理念的内在化。法学院的新生入学教育应当让每个新成员清楚自己的选择所负担的职责,明白法学院学习的意义和目标;设置法学院入学宣誓为新生入学教育的必须程序(誓言可以采纳本文的附件1)。在毕业时,重新宣读这段誓言,背负誓言迈入社会工作岗位。宣誓设置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通过身份认知和思维转变使一般人成为专业性角色的高级社会化过程。

  第四,齐全完备的图书资料和保证一定阅读面的读书程序。课堂和图书馆是法学院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图书馆为学生学习提供了重要资源,应当拥有学科内外、实务和理论各方面的充足图书资料促进学生素养的全面发展(见本文附件2)。此外,推行必读书目程序,选择一些法治思想和文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和人权、民主与宪政方面的代表作规定为必读书目。笔者在此特别推荐古希腊的文学、历史作品阅读程序——这个被称为“黄金时代”的时期孕育了许多现代文明的基因,上文也曾论及这些古典作品对近代文明兴起的作用——中世纪法学家对它们的研究与近代政治意识形态,它们通常将深刻而严肃的主题蕴于戏剧、诗歌或者历史叙事之中,引人入胜、促发思考又不乏味。通过阅读、思考和领悟的过程,不但能够加深一些法理学主题(自由、正义、权利与权力等)的思考、促成内化的伦理和信仰,而且,也培育了学生的心智——裨益于人文教育的目的。

  (5)人文素养、完整知识与专业教育——学制及法律职业制度

  现代大学法学院日益成为所有法律人必经的通道和法律家职业共同体的基石,[125]人们称法学院是法律职业的守护者(Law schools are the gatekeepers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然而,在有关大学定位的思潮中,根据通才教育、“完整知识”的教育、自由教育等人文主义教育思想,主张专业教育必须建立在通才教育基础上、专门教育应当在自由主义教育基础上。[126]于是,由大学承担的、指向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协调人文素质、完整知识和职业教育的需要。前者倾向于强调心智的培养、精神的陶冶、和普通知识的掌握,而后者具有专门性的。毋庸置疑,理想的法律家的培育当然是两者皆不可缺,而且,就心智成熟的重要性而言,法律职业比普通行业显然具有更高的要求。

  首先,如本文多处涉及到的,设置充分利用大学里交叉学科和其它文科的资源、增加知识的完整性的程序,包括最普通的将这些科目(比如: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文学、公共管理等)设定为选修课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必修课,图书资料的提供和利用,以及考虑建立“法学+X学科”的学位程序等等;[127]第二,如本文论述的,法本身在启智、美德方面对素养培育具有特殊的意义,而如果从包含应然的法和制度及价值层面的法治内涵在内的专门知识来对待法学,法学教育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人文特征,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学教育的制度框架内合理安排各方面的知识内容——这是一个与学制相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学院体制内,对于缓解自由教育和专业教育的紧张关系比较现实的改革方法是:

  方案一:总体学制模式不变,本科教育内部紧缩和增容。一方面,尽量增加人文素质培育和促成完整知识结构的课程;另一方面,如前文所分析的转变教学方法、延长毕业实习的期间,增强职业技能性训练。如果有8~10个月的实习期,就基本上接近英国和香港三年本科教育后,为立志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安排的为期一年的职业训练了,通过这个训练期就可以获得法律深造文凭——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128]

  方案二:如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改革,保留法学本科,在本科阶段侧重素养和普通知识教育而让JM教育发展成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程序。目前各样的JM教育研讨会在我国纷纷召开,似乎有重视和看好该方式的迹象,可是,在实际办学中,JM教育和JM学生并没有被认真地对待。以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为目的的JM教育毕业生就业时却遭到大多数法律事务部门的谢绝,用人单位说:要“法学硕士”不要“法律硕士”。笔者曾经对JM毕业班的学生做过一个小范围问卷调查, 约93%的被调查表示了对JM的教学制度和关怀程度表示不满,有人提到学校把JM当成课程培训班一样教育,也有人指出学校本身还不具备开办合格的JM教育,当然,也有个别学生对这些状况表示无奈式的理解——因为经验不足。如果采取该方案,如何让目前的JM教育胜任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主体角色是紧迫的问题。

  上述问题隐含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制度之间的制度配合和回应关系,如果我国已经确立了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程序,由它来分担法学知识中的实践理性能力训练和技艺的培育,法学院的学制问题就不会这么紧张。而且,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提供了共同体层面的法学知识,但是在这个共同体内部不同角色的知识内容又有一定区别,比如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角色伦理和职业技术就有差异,这些就要依赖后续的职业制度进行知识上的细化与弥补。显然,当前我国法学院角色意义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确定的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准入和训练机制,JM型教育方式的改善和改进等等外部法律职业制度的配合。[129]毫无疑问,在更大的制度框架内来看,在实践法治和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庞大制度复合体中,法学院和法律职业制度处于中心地位,而法学教育不但是法学的存在与发展的中心,培育法律家、法学家的中心,并且塑造着未来的社会精英,法学院的知识训练和知识输出具有深远的意义,相信在未来中国,这一点会日益明朗。

  上官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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