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数额缘何由二十万变成了四十万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110网律师
2001年马某与高某商定合伙到黑龙江做生意,由马某联系货源,高某出资二十万元作为运作资金。因该生意在当时已经联系完毕,且按当时情景稳赚不赔,马某当时承诺高某至少给高某分二十万的红利,但高某不放心,让马某给出具借条,并要一并将红利写在借条上,于是马某给高某出具了一份四十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到期不还给付利息。不想生意因意外未能做出,且高某出资的二十万元也被人套走,此后该事情一直为处理。几年后,高某病故。高某妻子徐某于2008年持借条将马某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四十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二十万元,总计六十万元。我接受马某委托代理此案。经调查取证后,向法庭提出该案并非是向高某借款四十万元,且是双方合伙做生意,原告篡改了案件事实。该案经过四次开庭审理,最终法庭认可了我的意见,经做原告工作,原告同意按二十万元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偿还二十万元及适当利息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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