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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法到方法论——以刑事科学为场域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1-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提 要:方法的局限性导致了刑事科学发展的瓶颈。在刑事科学的场域中,结合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论,以刑事一体化为研究基点,以“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和“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为分析模式,能够界定出由理论假定、学术立场、方法体系及实践功能四部分所组成的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在方法论原理的指引下,回应和消除具体方法的局限性,整合、调整具体方法的使用,并最终从方法走向方法论,从方法论走向成熟与理性的刑事科学。
关键词:刑事科学 方法 法学方法论 刑事一体化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方法与方法论问题成为了当代学术界广泛研讨的焦点。不仅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而且法学界的相关研究也不光局限于法理学领域,刑事法学界也开始有意识地反思自身的发展思路、检讨研究方法中的不足与缺憾、探索适合刑事法学的方法与方法论。○1笔者认为,在刑事法领域,方法的研究受到关注,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刑事法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对于本学科研究方法的思考实际上是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标志。在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转型、社会经济体制的变迁,为刑法在转型社会背景下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学的学术研究不得不围绕着刑法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刑法的具体适用、刑法修改及修改后相关问题的解决等现实、迫切的问题进行,尚无太多的余力思考更深层的问题。然而,随着研究队伍的壮大、学科从整体上不断走向成熟,人们必然要关注更多的问题,研讨诸如刑罚的本质、法律解释的原则、刑事政策的选择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在这种思索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及其对刑法学发展的影响,那就是“刑法学研究方法落后制约了刑法理论的创新”。[1](P50)所以,对自身研究方法的关注实际上体现了刑法学研究的进步,体现了学者们对学科发展的负责态度和勇于肩负学术责任的使命感。虽然很难说改革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就能解决刑法学面临的所有问题,但从研究方法方面突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路径。
(二)研究方法本身的重要性使然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为研究者提供了一种探索问题的途径和解决问题的视角。研究方法选择得得当与否,直接影响着研究的结论和效果。
在刑事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方法也同样发挥着上述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转型,新中国的刑事法学经过五十几年风雨历程的曲折发展,已然形成了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诸多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枝繁叶茂的大家庭。经过几代学者的不懈努力,不仅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而且也基本把握到了刑事法学的发展规律:刑事法学的发展总是伴随着方法的更新与嬗变;方法的更新与嬗变也给刑事法学在纵深领域带来了更多、更复杂的问题。也就是说,刑事法学领域中,诸多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研究方法所提供的路径与模式;研究方法的运用更能为刑事法学的发展探索更广阔的未知空间和开垦更多的处女地。
在刑事法学的语境及知识背景中,方法理应属于探索、理解、应用刑事法学的分析工具与研究路径,方法的本质属性在刑事法学中能够得以保留与发挥。近年来,随着方法问题受学术关注的程度增强,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维度及思维进路展开了对刑事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并在刑事法学基本理论的建构和指导刑事法律适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2
(三)对刑法学研究现状的反思
尽管随着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制定和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刑法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容否认的是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带有浓重的“注释刑法学色彩”。由于研究方法单一、研究视野狭窄,致使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积淀的观点和突破性理论不多,未能形成独立的理论品格;许多刑法学论著满足于对法条的机械诠释(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短短几个月内出版了近百本形形色色的关于刑法解释的教科书和论著,就是一个缩影),缺少理论性的指导,刑法学无法真正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缺少理论上的整体性和前瞻性研究,刑事立法的储备不足,致使理论研究难有新的突破,在刑法适用时发生诸多的问题。这种现状无疑制约着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影响刑法的效能发挥。
与此同时,犯罪学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因缺少与实践的联系途径而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强;犯罪学和刑法学各自在不同的层面上发展,以致犯罪学理论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无法形成关照和互动;因学科属性和定位不明,犯罪学在发展方向上陷入迷茫。因此,犯罪学的深入发展也需找到安身立命的根基,找到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契合点。
可以说,刑法学要不断发展,犯罪学要实现与刑事立法的紧密结合,社会客观情势的变化呼唤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等方面都要求刑事法理论提升自己的理论品味和指导实践的能力;刑法理论工作者也渴望在刑法理论上有所突破,希望尽快地形成研究成果。然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在现有的刑法理论基础上实现突破和飞跃,存在太多的困难。在既有的刑法学框架里,几乎罕有没被涉猎的问题。如果不把研究的领域拓展,不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就会更为困难。研究范围狭窄其实反映了研究方法中存在着严重问题。
目前,学界已经认识到了刑法学研究方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如卢建平教授认为,我国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单一,比较常见的有两类:一是注释,也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学研究甚至连注释法学都未达到,仅仅是解释而已;二是归纳总结别人观点的方法,即先罗列关于某一问题的若干观点,然后从中选择一个加以支持或略述自己的理由。[2](P275-276)要改变目前刑法学研究方法单一的现状,要突破现有刑法学发展的瓶颈,促进学风好转,都需要研究方法的改良。尽管关注研究方法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从方法入手,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路径。诚如一些学者所言:“刑法方法论问题关系到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方向,关系到刑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关系到学术研究结论的正确概率和适用价值。为此,关注并探讨刑法方法论问题将是今后我国刑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P27)

二、方法与方法论
既然在刑事法领域诸多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研究方法的拓展和改良,那么首先就需要正本清源,了解何谓方法。在不同的语境之下方法的不同含义以及方法的局限性,了解何谓方法论以及为何需要在重视方法的同时必须关注方法论。
(一)方法及其局限性
1.方法含义的透视
首先,方法存在一个最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在最一般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4](P43)方法在科学研究(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中一直扮演着分析工具与研究路径的角色。
其次,方法在法律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认知。尽管人们对方法的认识分歧不大,但把方法引入法律框架中,怎样认识法律语境下的方法,则有明显的意见分歧。归纳起来,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论争上。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学以法规范为中心而展开,因此法学方法论是与法适用相联系的,尤其是法以语言为其载体,因而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的特殊方式,一般的诠释学即为法学方法论的基础。[5]可见,拉伦茨眼中的法律语境下的方法乃是指对预设的法律(主要指制定法)予以认识和解释的途径。而对于另一些学者,法律语境下的方法则被理解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即对法律现象予以认识和把握的方式。我国学者郑永流对此做了区分,认为前者是法律方法,后者则为法学方法。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其致力于法律的合理、有效适用;而法学方法则是研究法律的方法,其着眼于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6](P41-47)
笔者认为,尽管在法律语境下方法有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之分,但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方法指向的对象不同,其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认识问题的路径这一工具属性。因此,法律语境下的方法应该既指对预设的法律予以认识和解释的途径,也涵盖对法律现象予以认识和把握的方式。
最后,明确方法在一般意义和法律语境下的含义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将方法引入刑事科学场域,并深入把握刑事科学场域中的方法。通常情况下,学界一般研讨的是刑事法学中的方法问题,而本文强调的是方法在刑事科学中的运用。这里所说的刑事科学既包括以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为代表的规范性的科学,又包括以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为标志的经验性的科学,还包括以刑法哲学为标志的超规范的价值判断的科学。
对刑事科学场域中的方法如何理解,鲜有人论及。笔者认为,抓住方法的工具性属性,结合刑事科学的特点,刑事场域中的方法可以理解为探索、理解、应用刑事法律的分析工具与研究路径。借用法律语境下方法的认识方式,刑事科学场域中的方法可进一步细化为“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和“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两种方式。
“根据法律的思考”是指根据实然的法律规范,以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为手段将一般性法律规范合理地适用到个殊性行为中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过程。这一思维方式充分体现了法的规范性。“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是侧重于刑事科学的规范属性的思维进路,也是建构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维度。它以实在的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处于法律中的犯罪为研究对象,以刑事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一般性刑事法律与个殊性行为相结合为目标。它在刑事科学场域中,主要侧重应用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以法律规范为支撑的分支学科。
“关于法律的思考”是指从更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和更为整体性的思想理论层面把握法律现象,并综合运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领域的知识分析法律问题的跨学科研究法律的思维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法的非规范性,即法的事实、经验及处于规范、事实之上的价值因素。“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是侧重于对刑事科学的事实与经验及位于规范、事实、经验之上的价值因素进行思考的思维进路。它侧重于考察处于事实。经验及价值因素中的犯罪问题,它习惯于以多视角、多元化的方式,“联合所有人文学科以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性的研究”。[7](P31)它在刑事科学场域中,主要侧重应用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以事实、经验、价值判断为依托的分支学科。
2.方法的局限性
方法虽然在刑事科学研究中须臾不能分离,具有重要地位,但方法本身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如果忽视对方法局限性的认识,无疑会影响到整体的刑事科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每一种特定的方法仅具有有限的解释能力。刑事科学的各种方法均是研究者从特定视角对刑事科学某一具体侧面的认知与理解,特定的方法以及该方法对刑事科学某一部分的认识与理解仅仅构成刑事科学这一知识体系的特定领域的知识。也就是说,每一种特定研究方法及其所带来的新增知识仅仅是刑事科学特定领域中的真理,每一种特定研究方法及其所带来的新增知识也仅仅拥有特定的有效适用范围。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间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8](P198)每一种特定的方法就像处于法律大厦不同位置的一盏探照灯,它仅能够从特定的视角出发,只能够拥有特定的照明范围(即在某一学科中特定的有效解释范围)。所以,当我们运用某一种方法而忽视对其他研究方法的探索与适用时,必将影响到对研究对象的总体考虑。以当今学界比较偏爱的解释学方法为例,也许是因为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迅猛、残酷的犯罪浪潮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冲击与震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迫于犯罪的压力,一直对注释刑法的方法比较青睐,因此,解释学方法成为刑事科学研究的主流方法,注释刑法学也相应成为刑事科学的主要研究领域。然而,刑法所针对的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刑事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刑法适用的再好,也只能解决犯罪后的打击和惩罚问题,而不可能延伸到对刑事政策合理性、有效性的追问。
其次,方法的适用本身不能体现出关于方法适用的规则与要求。一方面,某一种具体方法在刑事科学各个分支学科的理论框架内,其重要程度或应用程度是有差异的,但究竟应该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研究方法,方法本身是不能给出答案的。例如,我们知道,社会学方法在刑事科学中拥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但是在规范方法的规则与原理尚未得到明晰前,我们是很难恰当地掌握这种方法,也很难判定针对某一问题的社会学论证是否合理。因此,方法适用的规则与原理是深入理解、把握方法的金钥匙。另一方面,在刑事科学中,犯罪本身就是一个包含规范、事实与价值这三重属性的基本范畴,因此对犯罪的认识需要以多种方法进行综合性的研讨,这样必然会形成多种研究方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竞争局面。当研究某一特定问题时,必然会涌现出由多种方法提供的多条路径,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恰当的方法,究竟应该在何种情形下使用何种方法,使用各种方法究竟应该遵循何种学术规范?这是刑事科学必须解决的问题。而方法本身是无法完成这个使命的。也就是说,每一种具体的方法在本体上都不包括方法的使用规则与原理,存在着天然的局限性。没有方法的使用规则与原理制约的方法,从方法适用上看,因研究者的学术兴趣不同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学术竞争上看,因方法适用的出发点不同,导致学者各说各话,缺乏必要的交流与交锋,即便是有学术交锋,也由于缺乏必要的学术平台,而丧失学术交锋的应有价值;从刑事科学学科建构与发展上看,因各种方法的适用缺乏必要的理论合力与遵循一定的学术规范,而导致刑事科学的深入研究缺乏前进动力。
“法学之研究,探其根本,必然发生方法论问题;亦可谓法学的研究,至其终结,必须就方法论的问题,加以探讨。”[9](P239)克服方法的局限性,需要在不断引进新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建构在各种方法之上的刑事科学方法论。
(二)方法论的重要性
刑事科学中的方法论也称为法学方法论。尽管学界对方法论的界定颇多,但学者们基本上是将法学方法论作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或者将法学方法论界定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10](P107)与研究方法相比较,方法论对于学科建设的重要性更加明显。
1.方法论对方法局限的回应
在一般意义上,“方法论是对方法的哲学研究,它不应该是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罗列和描绘,而应是侧重解释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论原则。”[11](P19)方法论是对“方法”原理上的说明,它重在解决研究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纲领与操作规范,也就是要回答究竟用什么方法来认识世界;方法论是对整个学科分析思路的理论说明,它必须设定该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基本范畴、前提预设以及检验手段等相关问题。
因此,方法的有限解释能力和方法本身不包涵关于方法适用规则与原理的不足在方法论中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方法论合理地弥补了方法的局限性。在法律语境中,离开方法论的方法是不存在的,各种方法有机地归依于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不仅在内容上包括方法,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或原理还在功能上能够说明方法。“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4](P43)对于建构刑事科学的法学方法论来说,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第一层次内容(方法论的原则或原理)的把握将起着决定性的意义。
2.方法论对刑事科学发展的价值
在刑事科学场域内,方法论作为对方法原理的说明,其不仅是一种技术性的规则罗列,还是一种哲学思维和价值观念的表达,更是刑事科学发展、繁荣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法学方法论必须包涵预设性的演绎推理的逻辑前提,必然体现研究者本人的思想意识与价值立场。[10](P109-111)而明确的、合理的假定以及基本的研究立场有助于刑事科学研究基本框架的建立,进而对刑事科学的学科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在刑事法律研究中,预设的逻辑前提如何,直接影响着刑事政策的方向,影响着刑法犯罪圈的划定,影响着刑法的打击手段和打击力度。如果假定人有绝对的意志自由,那么,犯罪行为就完全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进而表明犯罪人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这样,有效防止犯罪的方式就是通过无期监禁或消灭罪犯肉体加以排害。如果假定人没有任何自由,那就意味着某人所实施的犯罪乃是特定环境作用的结果,对此,国家应就犯罪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个人只是社会环境的不幸体现者而已,因而对犯罪的个人要给予足够的同情、保护,体现在刑法处遇措施上,也会以轻缓为主流。如果假定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那么,国家、个人都应该对犯罪承担必要的责任,表现在刑法层面,就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根据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而区别对待。
另一方面,理论框架在刑事科学研究中也十分重要。仅就刑事科学分支学科的研究而言,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思路,很难进行下去。即使进行下去,也难以找到中心和主题,并难以形成有学术价值的见解。以国际刑法为例,国际刑法由国际法的刑法方面和国内刑法的涉外方面两部分组成,两重性就是研究国际刑法的基点,也是支撑整个研究框架的主线。这样在国际刑法渊源、国际犯罪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解上都应围绕这一中心。
总之,无论是预设性的理论假定,还是系统性的学科框架,都是法学方法论在刑事科学中的应有之义。而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假定和学科框架还能够进一步影响对刑事科学各个分支学科的整合研究。但是对刑事科学中的刑法学、犯罪学、国际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等分支学科进行跨学科式整合不能任意妄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毕竟,基于不同基点、选取不同视角、应用不同方法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有差异的。在跨学科式整合过程中,依据什么原则、按照什么顺序和标准也有赖于从方法论中获得答案。
(三)从方法到方法论
由于方法的局限性和方法论的重要性,对于方法问题的思考必须站在方法论的层面上进行。从方法到方法论是我国刑事科学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我们当前的工作重心就是从方法到方法论,就是促成学科发展实质性的提升。学界对刑事科学的方法与方法论的探索与研究其实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经历了各种方法的摸索、形成与竞争阶段后,为了形成法学方法论统帅各种方法并使之发挥实际作用的学术局面,我们目前迫切需要促成方法向方法论的飞跃,将研究视线与学术精力投注到法学方法论的研讨上。因此,从方法到方法论的进化,看似是研究视角转移的一小步,实际上却迈出了刑事科学走向理性与成熟的一大步。
刑事科学从方法走向方法论无疑将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并为今后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启示。
首先,从方法走向方法论更新了刑事科学的思想和理念。刑事科学不仅仅是一种技能,“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虽然十分重要,但是由“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所形成的“刑事科学的思想”及由此引发的刑事科学理论的发展也绝不是刑事科学中的奢侈品。
“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侧重于刑事法律的应用,而规范的存在这一知识形态作为应用性的学问也构成了刑事科学的基本存在形式。因此,长期以来学界对刑事法律的应用主要是刑法解释问题展开了持久不衰、轰轰烈烈的讨论,这种局面的形成也是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的。但是换个角度。运用方法论的原理,就又是一个新的世界。
如果以刑事一体化的眼光,从更加广阔的社会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完全有理由坚持如下的观点:人类对于犯罪的控制,上策在于预防,在预防与补救、打击同时开展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优于补救、打击,即通过社会多元因素的合力作用将产生犯罪的因素控制到合理的范围内;中策在于补救,即以各种方式进行事后补救,如对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及经济补偿、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弥补漏洞、对犯罪人开展有效的惩罚与规训等等,这种事后补救目的在于将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与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下策在于打击,即单独依赖刑事法律对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对犯罪人进行惩罚。
其次,从方法走向方法论有效消除了刑事科学内部存在的知识壁垒。围绕犯罪问题的知识暴增带来了刑事科学知识形态的划分及刑事科学内部分支学科的进一步划分,但这种划分绝不可以演变为对学术进步的检格与制约。纵览刑事科学发展史,我们发现刑事科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天然的联系。刑事科学处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链”○3的下游,刑事科学从处于“知识链”上游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并借鉴了颇具启发意义的思想与方法。随着处于“知识链”上游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丰富与完善、知识体系的膨胀,刑事科学从中又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思想渊源与知识支撑。不仅以规范的存在为依托的刑法教义学、刑事诉讼法学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而且以事实的存在、价值的存在为依托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哲学、刑法史学、比较刑事法学等分支学科也逐渐获得了自主发展的理论空间与学术支持。由此,刑事科学内部各分支学科划分进一步具体、细密。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诚如甘雨沛教授所言,晚近法学学科的划分越来越细,刑事法学的状况亦是如此。这种状况有利有弊,实则弊多利少。在他看来,‘人人都在象牙塔里往牙尖里钻,其认知面越来越窄,难以做出大学问。’的确如此。就刑事法学而言,现在可以细分为十几个学科,虽然各有其相对独立性,但是共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各学科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一个刑法学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他,就难以做出为世人称道的学问。” ○4
由于坚持以刑事一体化的眼光看待刑事科学的整体与各个分支学科的关系,并善于以“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和“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为分析模式把握刑事科学的共性,刑事科学的方法论能够改变传统的在知识上画地为牢、固步自封、各说各话的弊端,能够在体系上冲破各分支学科原有的封闭与自足的束缚,能够推动刑事科学对犯罪问题的全面、系统、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
最后,从方法走向方法论标志着理性与成熟的刑事科学在逐渐形成。刑事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既是法理学方法论知识在刑事领域中的延伸与拓展,符合理论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又标志着刑事科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自主性的形成。
在刑事科学学科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刑事科学的方法论以其颇具学术勇气与信心的刑事一体化的理论假设,以其“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和“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这对分析模式所展现出来的学术立场与人文关怀,以其作为“方法的方法”所形成的具有强大解释力的方法体系的理论框架、以其关怀世俗生活的实践精神所表现出的法律解释与评价功能,在刑事科学众多基本范畴中逐渐形成了强大的理论优势,并最终凭借着这种理论优势,无可置疑地成为开启刑事科学理论与思想宝库的金钥匙,担当起奠定刑事科学的学术品格、学术规范和研究对象的“奠基人”角色。


三、关于刑事科学场域下方法论建构的几点思考
(一)刑事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思想
尽管从以往研究总结出的各种方法以各自独特的角度为人们开启了认识刑事科学之窗,但这些方法的适用都欠缺必要的学术规则,每一种方法与其他方法对相同问题的研究缺乏相互协调与配合的能力。因此,刑事科学从方法走向方法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该场域中方法论之指导规则,并以其指导、整合、规范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刑事科学的方法论应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指导思想,以犯罪问题为中心,将所有涉及犯罪问题的研究都放人刑事科学的框架内进行整体思考。
“刑事一体化”思想国外和国内均有人论及,在我国,主要倡导者当数北京大学的储槐植教授。○5从刑事科学场域来看,“一体化”观念无疑有助于整合不同层次上、从不同角度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方法,有助于延展关于犯罪问题研究的视域,并借助刑法之外对犯罪问题的思考提升理论水平,强化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指导。
以刑事一体化观念为指导建构刑事科学方法论,本文主要强调:
1.刑事科学框架内研究内容的全方位考虑
在刑事科学场域中,“一体化”观念作为认识问题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要视野开阔,意识开放。视野开阔,旨在强调研究刑事领域中的问题时,不能就事论事,将思维固定在狭隘的视域内,而应在刑事科学的框架内进行思考。意识开放,就是跳出传统的、狭隘的自在自为的思维模式,对犯罪问题的思考既要注重“瞻前”,即对犯罪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也要“顾后”,即关注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既要“环左”,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准确定罪和合理适用刑罚,也要“顾右”,即运用刑事程序法保障法律适用公正有效。就是要有机协调关乎犯罪各学科的关系,再用互相协调的各学科所形成的理论合力共同服务于遏制犯罪。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的目标。
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思考犯罪及其相关问题,最主要的收获就是将刑事政策纳入研究视野。尽管对刑事政策如何理解存在诸多争议,但通常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依据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旨在为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提供指导的方针与策略。
在一体化视野下,社会中的消极因素、犯罪、刑事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行刑及其他预防犯罪的方式处在一个互动过程中,即社会中的各种消极因素产生犯罪;国家因犯罪的存在而制定规范犯罪范围和成立条件以及对不同犯罪施加刑罚的刑法典,并借助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完成对犯罪人的追诉;被判处刑罚的人实际接受处罚,或者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惩戒;刑罚及其他惩戒方式带来的后果又影响犯罪的发生。在诸多因素和环节综合互动的过程中,犯罪态势的变化不能直接导致刑法犯罪范围的增大和缩小;司法阶段如何掌握和适用刑法也不能由刑事立法直接决定;而刑法适用的效果反过来对立法的修改也不能自动完成。在每一个环节,都渗透着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导向。简单的说,在有关犯罪的现象和立法与司法诸多环节综合互动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如同桥梁,引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顺应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也引领刑法的发展方向。这样,以刑事政策的形成、发展和变革为契机,我们对许多问题都可以找到认识和解决的新途径。
首先,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只有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出发,才能获得更为理性的认识。在刑法学的视野之下考察犯罪与刑罚,将刑罚自然地看成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当犯罪趋重时,加重刑罚就成为必然的选择。然而,当拓宽视野对犯罪进行前瞻性思考时,就会发现致使犯罪发生的是原因多样的,有些犯罪的发生,社会环境因素起了关键性作用,单靠严厉打击难以奏效,预防犯罪显得更为有效。重视预防,对打击的依赖就会减轻,进而形成打防并举的观念。这种观念上升为引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就会改变对“严打”、死刑的误解,促进“严打”的终结和死刑的废除。
其次,只有坚持刑事一体化精神,才能有效处理实体和程序的关系,才能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兼顾。法律要体现时代的精神,要求切实对人权予以保护,要求各领域相互关照。在刑事领域,对个人不受非法追诉的关注,由此依次引发刑事诉讼领域的无罪推定、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犯罪学领域的犯罪被害。没有刑事一体化的视野,就不能注意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联系,也就难于消除其间的不协调。刑事一体化既要求关注实体法内容的程序意义以及实体法对程序法的诉求,也兼顾程序法对实体法的现实制衡与价值实现。毕竟,对犯罪的治理与防控是一个横跨实体与程序的综合性问题。
最后,从刑事一体化理念出发,防控犯罪的公正和效率是可以得到相对和谐与兼顾的。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诉求,公正与效率也是刑事科学的追求目标。刑事法律运行实践常常表明这样一个客观事实:绝对的公正和绝对的效率是无法实现的幻想,公正与效率也常常处于冲突与紧张之中。如果能够以刑事一体化的眼光看待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我国控制犯罪的策略也许会更趋于理性和文明。刑事一体化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相对均衡,在宏观上要求刑事法律的运作应以公正、效率两者兼顾为目标,对中国社会总体犯罪态势的控制、预防在公正的底线上追求效率;在微观上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个案中把握不同类型犯罪的个别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2.刑事科学框架内研究方法的全方位考虑
如前所述,学界对研究方法的探索一直都未停止,关于刑事科学的方法种类繁多、观点各异。然而,由于缺少刑事科学方法论的指导,各种研究方法适用混乱、各说各话,缺乏必要的交流与对接,导致刑事科学缺乏统一的学术规范;又由于各种方法均是从不同的视角来研究刑事科学不同方面的内容,虽然不同的方法能够将有关刑事科学的知识向各个方向纵深发展,但从学科整体意义上说,由于各种方法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理论合力,导致刑事科学内容看似繁多,但却是缺乏清晰、统一的学科定位。发展脉络与目标。强调方法论的意义,用“一体化”的观念整合分散的研究方法,促使各层次。各角度、各分支学科在研究方法上逐渐形成理论合力。刑事科学的方法论要求在方法上改变传统的画地为牢、固步自封的弊端,在体系上冲破各分支学科原有的封闭与自足的束缚,推动刑事科学对犯罪问题的全面、系统、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
对刑事科学方法的全方位考虑,就需要兼顾“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和“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刑事科学的研究者当然应该有这样一种理论自觉:不仅仅要关注“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做好刑事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工作;更要认真对待“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根据刑事法律之外的多学科知识,构筑刑事科学的基础理论(如犯罪学研究、刑事政策学研究),并形成刑事科学的思想与理念。
(二)刑事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理
笔者认为,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由理论假定、学术立场、方法体系及实践功能四部分组成,而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基本理论框架的内容包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方法,因此,方法论之原理构成了各种具体方法的方法论原则或者说“方法的方法”。方法论之原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一体化不仅是刑事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思想,还应是刑事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假定。理论假定是刑事科学方法论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法学方法论首先必须有建立在某种哲学基础之上的假定,这种假定是根据某种不言自明、理所当然的常识或公理性质的命题对学科所作的一种预设性的演绎推理的逻辑前提,假定构成了理论分析的基石。”[10](P110)如前所述,刑事一体化因为具有上述特性,所以当然构成刑事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假定。而以刑事一体化的眼光观察刑事科学,从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出发建构刑事科学方法论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的学术立场可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来认识。从形式上看,这种学术立场表现为一种分析模式,即“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和“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依据这对分析模式可以将刑事科学的知识形态划分为规范的存在、事实的存在与价值的存在这三个层面,并分别从这三个层面以不同的具体方法对刑事科学进行考察。从实质上看,这种学术立场包含了研究者之所以研究刑事科学的主观刑事科学思想,而这种主观刑事科学思想分别通过规范的存在。事实的存在与价值的存在体现出来,即罪行法定、刑事法谦抑、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通过打击控制预防犯罪来实现秩序与正义、重视社会中的多元因素对犯罪发生与防控的影响等等。毕竟,刑事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其中既包括法律规定中的犯罪,也包括处于事实、经验与价值判断中的犯罪。只有充分体现规范、事实、价值属性的方法论,才是成熟、理性的刑事科学方法论。因此,形式上的学术立场重在建构方法论的分析模式,实质上的学术立场凸现出研究者的人文关怀。
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的方法体系是对刑事科学所涉及的诸多方法的“使用说明”,它可以回答在何种情形之下,运用何种方法更为适当的问题。因此,它也能够完成法学方法论的如下任务:“把法学学科领域中所适用的各种方法组成一个方法体系,区分它们的层次,协调它们的关系,使之在结构上和谐,在功能上互补。”[12](P53)而关于刑事科学方法论方法体系的建构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才能逐渐获得清晰、全面的框架。毕竟,作为一个问题域,刑事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有关方法论的大部分问题仍然有待于继续思考与论证。
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的实践功能在于法律解释与评价。法律解释功能是“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侧重对刑事法进行法律解释,使之与个殊性行为相结合,并应用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及法律论证等思维方式的过程。评价功能更多从“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出发,依据众多人文学科的知识探索犯罪现象,反思现有法律规范与理论的不足,把握刑事科学的规律。同时,方法论的这两种实践功能也并非绝对的,而是相互补充的:“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可以拥有特定的评价功能,“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也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解释功效。
_____________
注 释:  
○1如2004年11月,刑法学界在深圳召开了关于刑法学方法论的研讨会,专门研讨了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问题,并将与会论文结集为《“刑法方法论”高级论坛》论文集。
○2近十年来,关于刑事法学方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价值分析方法(如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比较分析方法(如高格编著:《比较刑法学》,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法律解释方法(如刘树德:《罪状结构--刑事法解释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如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载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261页)、文化分析方法(如许发民、于志刚:《刑法文化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7-463页)、心理研究方法(如张文、甘怡群:《刑事法人格化》,载陈兴良主编:《法治的言说》,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3-586页)、历史研究方法(如宁汉林、魏克富:《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社会学研究方法(如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犯罪原因的文化冲突论(如张旭:《犯罪学论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41页)等等。
○3该观点来自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部门法哲学系列讲座(18),陈兴良教授所作的题为“法学知识形态及其法学方法论考察--尤其以刑法学为视角”的讲座。
○4转引自付立庆:《刑事一体化:梳理、评价与展望——一种学科建设意义上的现场叙事》,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注释3。详文请参见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辑组:《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
○5在二十世纪80年代末,针对当时犯罪数与刑罚量同步增长的现实,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目的是为了控制犯罪而提供解决方案。他强调,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在他看来,我们需要以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分别从刑法之中、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对刑法作多方位的立体研究。其中,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刑法规范解释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传统优势;而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则是中国刑法学的薄弱环节。因此,他竭力倡导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以提升中国刑法学的学术品格和思想意蕴。在他看来,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根据在于“刑法运行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两头制约”这一刑法发展规律,并据此建立起犯罪学——刑法学——行刑学一体化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而在刑法之上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则是出于“发掘刑法规律、探寻刑事法理”这一刑法学学科使命的要求,由此决定开展刑事法理学研究的必要性。可见,储槐植教授是希望借助刑事一体化思想,在大刑事法学的框架内思考和解决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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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
张 旭 单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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