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古今中外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是保持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和基础。不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热潮,还是基于社会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我国着手的社会保障改革,其实质都是对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重新界定和调整。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仍处于政策选择之中【1】,我们有必要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中谈到的社会保障是大社会保障的概念,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2】。
一、现阶段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
自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开始到成为市场经济改革五大支柱之一,再到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建设【3】,社会保障正在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新型社会保障制迈进【4】。新型制度还没有完全确立,政府责任体系没有最后定型,仍处于政策选择之中【5】。从现阶段来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制度设计和规范
纵观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都是以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揭开社会保障发展或改革序幕的。但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并没有法律来“保驾护航”,是在实践中摸索、在探索中前进。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政府自改革伊始就承担了本应由立法机构承担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责任。自1986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我国政府部门每年都要出台几部到几十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文件,现已构成社会保障的现行制度大体框架,均以《条例》、《决定》、《规定》、《办法》、《建议》、《意见》、《通知》等多种规范形式出现,其中既有临时性的政策,也有在部门制定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通过颁布的法规。就数量上看,中国政府在规范制度方面承担的重要责任和扮演的重要作用是其它任何国家都无法比拟的。但规则的规范层次、效力和严密性、权威性、庄重性的确需要提高。
(二)财政责任
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从而达到政治目的的制度安排,是促进公平的收入调节机制,它离不开相应的财力支撑。古今中外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普遍规律说明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财政责任。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第一”责任。目前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的财政责任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政府财政直接列支【6】;二是通过税制优惠【7】,如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税前列支;三是通过其它途径,如彩票收入【8】、土地征用、接受政府捐赠用于社会保障等情况。
- 上一篇:美国社会保障养老金简介
- 下一篇:社会保障立法价值取向
相关文章
- ·转型期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浅析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
- ·浅析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
-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探讨
- ·转型期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 ·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完善社会保障体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
- ·梧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住房社会保障
- · 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探讨
- · 跨国劳动者与社会保障的国际合作
- · 社会保障立法目标模式
- · 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关系初探
- ·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
- · 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改革
- · 政府长效扶贫的选择
- · 中美两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 · 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