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将工程“一女二嫁”被追究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将工程“一女二嫁”被追究赔偿责任

2008年03月30日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5083号

    [案情]中南顺通公司与国建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合同书》,约定中南顺通公司承包国建公司××街F2不锈钢扶手(含护拦)、浴室门套以及F1不锈钢扶手的安装施工工程,双方确认总数量及价款为:不锈钢扶手(含护拦)为 400米,260元/米;浴室门套为20套,1100元/套。总价款为126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议增加了浴室防水条的安装工程,为 45.6米,11元/米,价款为501.6元。合同签订后,国建公司于 2006年10月20日向中南顺通公司支付了10%的合同价款,中南顺通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将F2、F1所需材料全部加工、制作完毕,并搬运至F2的施工现场,先行进行F2的施工。在F2的施工过程中,中南顺通公司欲将F1的材料运至F1,但国建公司F1的项目经理殷健阻止材料的搬入安装,当中南顺通公司与国建公司的负责人协商的过程中,即发现合同约定的F1工程已经另有他人在施工。中南顺通公司将F2的工程完工后,经过国建公司验收,双方进行了结算,国建公司分数次直到 2007年7月23日方结清工程价款。但由于国建公司违约将F1工程另包给他人,致使中南顺通公司为该工程已经加工、制作完成的 214.2米不锈钢扶手无法安装,亦不能用于他处而造成损失。经与国建公司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本律师接受中南顺通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于 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并要求国建公司赔偿中南顺通公司的损失。

    [案件处理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国建公司赔偿中南顺通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