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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的纳税策划

发布日期:2012-01-09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某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公司年度应纳税额为:(1000+100-150)×25%=237.5(万元) 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大为不同: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须缴纳所得税。
这样一来,总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情况比设立分公司的情况当年高出税额37.5万元。
当然,如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
      由于纳税是一个企业不可避免的负担,所以,很多企业在设立环节便考虑纳税的筹划。企业设立时,有三个方面对企业未来的纳税有影响。一是企业设立区域的选择。一是企业性质的选择。三是公司形式的选定。
      由于一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会一家国家内部设立许多税收优惠区域,在这些区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设立时,对区域的选择是企业重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区域有不同程度的优惠: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且税收优惠政策则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另外还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中规定了一些减征和免征的税收。
      企业性质筹划法主要在于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和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选择。
      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私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25%的税率,而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为私人企业在投资时的企业选择模式提供了机会,其应通过对自身投资的盈得状况及发展前景作仔细预测,综合考察,最终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也是如此。公司的营业利润在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
      当A国一公司准备对我国投资时,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其亏损只能在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采用中外合作企业,其亏损可以在A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总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
      对公司形式的不同选择,也会产生税收上的差别。如上述案例。但这也需要综合考量。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的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优惠政策,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波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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