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李开宏律师
原告: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5014.1元,利息16631.9元(暂计至2008年7月9日,实计至付清为止);
2、 本案诉讼费用、调查取证、勘验审计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6年8月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哈尔滨财政局办公大楼室外幕墙工程铝单板委托加工合同,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加工铝板用于被告承揽的哈尔滨财政局办公大楼室外幕墙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加工铝板并向被告供货,2008年1月28日,被告确认原告向被告供货10491.46㎡,货款共计3776925.6元,但是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被告仅支付货款3371911.5元,尚欠原告货款405014.1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付清货款,虽然该工程早已经竣工投入使用, 但是被告总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付款;
原告认为,被告拖延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但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 区人民法院
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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