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与要点

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110网律师
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公司结构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公司章程必须记载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可以记载法定的全部或部分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还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记载一些发起人协商一致的任意事项。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相关法律链接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要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二)对于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要全面、真实地加以记载;
相关法律链接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参照工商局的范本、结合公司的自身情况制定有限公司的章程。
1、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内容
这些内容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担保行为和对外投资、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
相关法律链接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范围内作出选择性规定
对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董事任期、监事会当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是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或担保以及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方面的内容,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个范围空间,需要公司章程从中作出相应的选择性规定,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进行规定,也不能不加以规定。超范围将导致章程的违法,不予规定将会给公司的运营带来潜在的风险。
其中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之间选择,董事任期在不超过三年的范围内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在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范围内进行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选择由谁决议对外投资、担保以及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链接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有限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作出补充规定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监事会的职权、高管人员范围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作出了最基本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遵守而不能违反,否则将导致章程的违法和无效。
不过,有限公司章程可以从本公司自身特点出发,依据公司法的授权性规定,作出针对本公司特色的规定。
相关法律链接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限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精神,有限公司有着很大的自治空间,体现在有限公司的章程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于某些方面的内容,公司甚至可以作出与公司法相反的规定。包括股东分取红利和认购新增资本的比例依据,股东会会议上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经理的职权范围,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资格的问题,这些方面,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公司法相反的规定。如果章程对这一部分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在公司实务中,将使用公司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链接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没有授权补充规定或允许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就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